【教師職稱】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教師職稱是各級學校教師的職務名稱,代表教師的學術水準和崗位職責。
一九八六年二月以前,教師職稱只用於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
此後,全國各級學校均實行教師職務聘任制(或任命制),教師職稱亦用於中、小學校。
根據一九八六年國家教育委員會頒發的有關文件,將各級學校的教師職稱統一規定如下:高等學校的教師職稱分為教授、副教授、講師、助教四級;
中等專業學校分為高級講師、講師、助理講師、教員四級;
中學分為中學高級教師、中學一級教師、中學二級教師、中學三級教師四級;
小學分為小學高級教師、小學一級教師、小學二級教師、小學三級教師四級。
每級教師職稱皆有相應的崗位職責、任職條件、任職期限,並領取相應的職務工資。
凡能履行崗位職責,符合任職條件,經過評審合格的教師可獲得相應的職稱。
(參見「教師專業技術職務」)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歡迎光臨 【五術堪輿學苑】 (http://aa.wsky.ink/) | Powered by Discuz! X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