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方法】
EducationalMethod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教育方法是實踐教育理想,達成教育目的的手段。
適切的教育方法能產生事半功倍的效果。
具體而言,教育方法應該包含教學與訓導兩方面。
我國〔禮記‧學記篇〕,所述教學與人格陶冶的方法相當完備。
西方的教育往往把教育方法當作教學方法,與訓導分立。
教學方法與哲學上的心靈論和認識論的關係最為密切,而訓導方法則以人性論與道德哲學為根據。
希臘哲學家蘇格拉底(Socrates,470~339B.C.)倡導產婆術,以辯證、反詰和試驗法,獲致真理,此乃今日啟發教學法的先驅。
至於柏拉圖(Plato,420~348B.C.)的理性思考與實地參觀,亞里斯多德(Aristotle,384~322B.C.)的三段論證、演繹法更是西方思想方法的先進,探究真理的利器。
羅馬時代的西塞祿(M.T.Cicero,106~43B.C.)強調記憶術,用以培養具有完人品格的演說家,訓導方面則不主張嚴厲,但必要時可用體罰。
另外坤體良(Quintilian,A.D.35~95)主張教師應了解兒童心理,顧及個別差異,注重學習的動機,以身教和道德訓誡取代體罰。
中世紀哲學家聖奧古斯丁(St.Augustine,354~430)認為教學中應恩威並施,節奏宜緩急適宜,而學生學習的興趣與自治是達到有效教學的最好方法。
至文藝復興時期盛行人文主義,教學上採記憶法,伊拉斯慕士(D.Erasmus,1466~1536)認為管教應避免嚴厲,不應強制,只應輔導,如果師生關係和諧,可以減少許多棘手的訓導問題。
十八世紀自然主義者盧梭(J.J.Rousseau,1712~1778)主張依兒童個性因材施教,教育方法注重輔導啟發,反對注入,強調感官訓練、身體健康、遊戲學習及自發活動;
訓導上採自然懲罰法。
十九世紀的裴斯泰洛齊(J.H.Pestalozzi,1746~1827)興辦了四所實驗學校,他依照兒童心理發展順序,採用「直觀法」、教材簡化的「歸納法」、思考和愛的「德育法」、技能訓練的「技術教育法」、各科獨有的「特別法」等教學方法,收到很好的效果;
訓導方面,主張愛的教育,不用體罰,完全是溫和的訓導方式。
福祿貝爾(F.Froebel,1782~1852)設計了遊戲教學、恩物教學、直觀教學等三種為後世幼稚園普遍採用的方法。
赫爾巴特(J.F.Herbart,1776~1841)發明了四段教學法:明瞭、聯合、系統、方法,根據已有的觀念內化新的觀念。
斯賓塞(H.Spencer,1820~1903)重視自我教育,主張少說教多引導;
在智育上採實物教學法,德育上採以身作則的自我控制法,體育則注重飲食營養,適當持久的運動與遊戲。
二十世紀杜威(J.Dewey,1859~1952)主張從做中學,由經驗中學習,強調發展個性、陶冶群性的全人教育。
綜上所述,教育方法的發展趨勢有以下數端。
(1)強調學生主動自學,打破單向被動的講述教學;
(2)注重個別差異的因材施教,取代集體適用的統一標準;
(3)強調配合兒童心智發展,由具體而抽象,循循善誘。
教學方法的理論基礎,逐漸以心理學理論取代哲學的認識論;
(4)訓導方法上,逐漸由威權的管理取向走向人性化的輔導取向。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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