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標題: 【教育部(美國)】 [打印本頁]

作者: 豐碩    時間: 2012-11-22 09:21
標題: 【教育部(美國)】

教育部(美國)

 

DepartmentofEducation(USA)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美國教育部為聯邦教育行政機關。

 

一七八九年〔聯邦憲法〕制頒時,憲法未提及聯邦有教育行政之權,至一七九一年第十條憲法修正案公布後,教育行政權成為各州的保留權之一,各州教育悉由各州自行管理,聯邦無由設立教育行政機關。

 

迨至一八六七年,國會通過〔教育部法案〕(DepartmentofEducationAct)後,始正式設立聯邦教育部。

 

其職權為:(1)搜集全國各地教育統計及事實資料,以期明瞭全國教育情形及其進步實況;

 

(2)傳播有關學校組織管理及教學方法等方面的新知識,協助美國人建立有效的教育制度,以促成教育目的的實現。

 

教育部實際上並無教育管理權,僅提供統計及報導等方面的服務。

 

教育部成立後,因受到各方反對,在不到一年後即被裁撤,而改制為教育署。

 

其後又歷經數次改變,直至一九七九年國會通過〔教育部組織法〕(DepartmentofEducationOrganizationAct),始又恢復設置教育部。

 

教育部的職權不在管理,而在服務,其中主要者有三:1.經費補助:國會經常會通過教育法案,撥款補助各州及地方辦理教育,此種補助款之分配及監督工作,即由教育部負責。

 

2.教育研究:教育部或自行從事教育研究工作,或補助及協助公私立教育機構進行教育研究,並將研究成果加以推廣,以促進美國教育的革新與進步。

 

3.教育統計:教育部從事教育統計工作,以報導全國各地的教育實況,供各地決定教育政策之參考。

 

為報導教育統計結果,每年均出版〔教育統計文摘〕(DigestofEducationStatistics)的專刊。

 

美國教育部置部長(SecretaryofEducation)、副部長(UnderSecretaryofEducation)各一人、次長(DeputyUnderSecretary)二人,下設若干業務及幕僚單位,其中主要者為初等與中等教育司(OfficeofElementaryandSecondaryEducation)、特殊教育與復健服務司(OfficeofSpecialEducationandRehabilitativeServices)、雙語教育與少數民族語言事務司(OfficeofBilingualEducationandMinorityLanguageAffairs)、職業與成人教育司(OfficeofVocationalandAdultEducation)、後中等教育司(OfficeofPostsecondaryEducation)、教育研究與改進司(OfficeofEducationalResearchandImprovement)、人權司(OfficeofCivilRights)、立法與公眾事務司(OfficeofLegislationandPublicAffairs)、法律顧問司(OfficeofGeneralCounsel)。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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