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
Teaching,Instruction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教學(teaching)指的是教師傳導知識、技能、態度或信念給學生的活動及過程。
美國教育學者史密斯(B.O.Smith)曾為教學做了五種定義,代表自古至今西方人士對教學所持的五種觀點:1.教學的敘述性定義:教學為知識與技能的傳授。
2.教學的規範性定義:教學為規範的行為,必須符合某些倫理及道德條件。
3.教學的成功性定義:教學必須具有導致學生產生學習成就的實用性定義;
4.教學的意圖性定義:教學是意圖引發學生學習的種種活動。
5.教學的科學性定義:教學是以實徵研究所證實之有效教學行為或能力所建立之教學法科學。
綜合史密斯和其他學者的教學定義,教學可被視為一種專業性、理性和人性的活動,其目的在於促進學習者的學習和福祉。
另一與teaching意義相近且易混淆的英文是instruction。
Instruction可譯為教學或教導。
許多學者將teaching視為instruction的一個層面,認為大部分的教師行為、學生行為以及師生互動等,是在instruction這個較大的教學系統情境下產生的。
這種教學系統涵蓋的教學層面也因學者之觀點而有不同,不過大致包含教學類型、班級組織、課程內容以及學校教育和課業學習對學生心智與社會方面的要求。
教學活動的要素主要有四部分。
第一,教學活動中必有教師的存在,且擔任教學工作者對其所擔任的工作須有專精的程度;
第二,教師從事教學活動的目的在於讓學生達到某種成熟的狀態,教師本人自覺到自己的任務,且其活動的重心在於此種目的之達成;
第三,教學活動的內容必為社會或某一團體所認可;
第四,教學活動中的學生在教學活動的相關領域中是未成熟者。
教學一詞若做為描述性的語詞(descriptiveterm)時,可能只有「教」的活動,而無規範的意義,如某人將偷竊的技巧傳授給人即是。
但「教學」一詞歷來都為一規範性的名詞(normativeterm),且是教育中必不可少的名詞,其活動內容必須合乎道德的要求,並具備前述教學活動的四要素。
我國古代對「教」字的認定就採規範性的定義,如〔中庸〕之「修道之謂教」、〔荀子‧修身篇〕之「以善先人者謂之教」、〔禮記‧學記〕有「教也者,長善而救其失也」的敘述。
一般而言,教學活動是教育活動的主體,但「教學」與「教育」兩概念並不相等,因為「教育」的內涵大於「教學」。
教學活動的型態常隨著教育基本理念的不同而有異。
在以教師為中心的傳統教育裡,由於強調知識或技能的單方面傳授,故教學活動就以講授、訓練、操練或背誦等為主,要求學生照著學科內容的結構安排,機械的接受、記憶、反覆練習。
在以兒童為本位的進步主義教育中,其教學就以學習者的興趣為主,發展出遊戲教學法、以解決問題為主的教學法和設計教學法等。
在有關「什麼才是好的教學?」
這問題上,一般認為構成「好的教學」有三個條件:(1)教師要十足掌握教學活動的內容;
(2)教師能針對教學內容及教學對象而採用良好的教學方法;
(3)教師要能針對受教者的需求而進行教學。
在〔論語〕中,有不少有關孔子與弟子問答的記載,孔子每能針對弟子的個性及需要,就同一問題提出不同的答案,可以說是「好的教學」的例子。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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