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大陸地區)】
Professor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教授是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教師職稱系列中的最高職稱。
依一九八六年三月國家教育委員會頒布的〔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其任職條件為:任副教授已滿五年;
教學成績顯著、教學效果好;
發表、出版過有創見性的科學論文、著作或教科書,或有重大的創造發明;
具有教學、科研方面的領導能力。
基本職責為:講授多門主要課程,領導本學科教學工作;
從事科學研究,並根據需要擔任科研課題負責人或領導本學科研究工作,指導研究生的學習、研究。
其任職資格由學校報省級主管部委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審定,通過後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
一九九二年,大陸地區普通高校有教授一萬八十六百人,占高校專任教師總數的百分之四‧七九,平均年齡為五七‧八七歲。
近年來,國家為選拔傑出人材,紓解教授的年齡老化問題,已破格拔擢一批四十五歲以下的中青年學者。
〔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對此有明確規定,「對在教學工作或科研工作及其他科學技術工作等方面成績特別突出的教師,其任職條件可不受學歷、學位、任職年限等規定限制。」
另外,國家還規定,凡確實符合教授、副教授任職條件的中青年骨幹教師,由於編制限額已滿未被聘任的,可先確定為「待聘教授」、「待聘副教授」,領取相應等級的職稱工資,同時鼓勵他們到其他高校任職。
已聘教授一般為終身任期制,六十歲退休,少數傑出的專家、學者如工作需要,可繼續延聘,並享受相應的津貼。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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