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除文盲工作條例〕(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掃除文盲工作條例〕是大陸地區於一九八八年二月五日由國務院發布的一項關於掃盲的法規性文件,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掃除文盲工作條例〕的決定修正,全文共十七條。
其內容包括制定該條例的根據和意義;
掃盲教育的對象;
地方各級政府對掃除文盲工作的領導;
掃除文盲與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的關係;
掃盲教育形式與教材;
掃盲教育使用的語言文字;
脫盲標準;
驗收制度;
掃盲後的繼續教育;
掃盲教師的聘用;
縣、鄉(鎮)成人教育專職幹部的充實配備;
多渠道解決掃盲經費;
實行掃盲行政領導責任制;
掃盲工作的檢查、表彰、獎勵;
該條例的解釋與施行日期等。
該條例明確規範掃盲對象,凡年滿十五週歲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喪失學習能力者以外,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均有接受掃除文盲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對喪失學習能力者的鑑定由縣級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進行。
地方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掃除文盲工作的指導,制定本地區的規劃和措施,組織有關方面分工協作,具體實施,並按規劃的要求完成掃除文盲任務。
城鄉基層單位的掃除文盲工作,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由單位行政領導負責。
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應當積極協助組織掃除文盲工作。
掃除文盲與普及初等義務教育應當統籌規劃,同步實施。
已經實現基本普及初等義務教育,尚未完成掃除文盲任務的地方,應在五年內實現基本掃除文盲的目標。
掃除文盲應講求實效,把學習文化同學習科學技術知識結合起來,在農村把學習文化同學習農業科學技術知識結合起來。
掃盲教育形式應因地制宜,靈活多樣。
教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審定。
掃除文盲教學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在少數民族地區可以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教學,也可以使用當地各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
個人脫盲的標準是:農民識一千五百個漢字,企業和事業單位職工、城鎮居民識二千個漢字;
能看懂淺顯通俗的報刊、文章,能夠記簡單的帳目,能夠書寫簡單的應用文。
用當地民族語言文字掃除文盲的地方,脫盲標準由省、自治區政府根據上述標準制定。
基本掃除文盲單位的標準是:其下屬的每個單位於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以後出生的年滿十五週歲以上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數,除喪失學習能力者以外,在農村達到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在城鎮達到百分之九十八以上;
復盲率低於百分之五。
基本掃除文盲的單位應當普及初等義務教育。
該條例規定掃除文盲實行驗收制度,對掃除文盲的學員由所在鄉(鎮)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或同級企業、事業單位組織考核,對達到脫盲標準者發給「脫盲證書」。
基本掃除文盲的市、縣(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驗收;
鄉(鎮)、城市的街道,由上一級政府驗收;
企業、事業單位,由所在地政府驗收。
對符合標準者發給「基本掃除文盲單位證書」。
掃除文盲教師由鄉(鎮)、街道、村和企業、事業單位聘用,當地普通學校、文化館(站)等及有關方面均應積極承擔掃除文盲的教學工作。
掃除文盲教育所需經費採取多渠道解決辦法。
掃除文盲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責任制。
國家教育委員會定期對在掃除文盲工作中有特殊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頒發「掃盲獎」。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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