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除文盲標準(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掃除文盲標準是大陸地區對掃除文盲的地區、單位和文盲脫盲按規定應達到的數量和質量的標準要求。
中共建政以來,有關部門對掃除文盲標準曾做過幾次規定。
一九五三年十一月,全國掃除文盲工作委員會發布〔關於掃盲標準、畢業考試等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的掃盲標準為:幹部和工人一般定為認識二千常用漢字,能閱讀通俗書報,能寫二百至三百字的應用短文;
農民一般定為認識一千常用漢字,大體上能閱讀最通俗的書報,能寫農村常用的便條、收據等;
城市勞動人民一般定為認識一千五百常用漢字,閱讀、寫作方面分別參照工人、農民標準。
一九五六年三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了〔關於掃除文盲的決定〕,重申一九五三年全國掃除文盲工作委員會的標準,將農民脫盲識字量增加到一千五百字,並增加了應用珠算進行簡單的計算內容。
一九五八年一月,大陸教育部規定基本掃除文盲單位的標準是:工礦企業單位十四歲至四十歲的青壯年職工中,非文盲達到百分之八十五;
農村、城市街道和手工業生產合作社十四歲至四十歲青壯年中,非文盲達到百分之八十。
一九六○年教育部又規定農村青壯年非文盲達到百分之八十五。
一九七八年國務院在〔關於掃除文盲的指示〕中把農村掃盲對象改為十二周歲至四十五周歲,並規定農村基本掃除文盲單位的標準為非文盲人數占少青壯年人數的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一九八八年二月國務院頒布了〔掃除文盲工作條例〕,規定掃除文盲對象為十五周歲至四十周歲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不具備接受掃盲教育能力以外,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均有接受掃除文盲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個人脫盲的標準是:農民識一千五百漢字,企業和事業單位職工、城鎮居民識二千漢字,能夠看懂淺顯通俗的報刊、文章,能夠記簡單的帳目,能夠書寫簡單的應用文。
基本掃除文盲單位的標準要求是:十五周歲至四十周歲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數,在農村達到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在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鎮達百分之九十以上。
上述條例還規定,掃除文盲實行驗收制度。
對掃盲學員經過學習、測驗達到脫盲標準的,由辦學單位發給「脫盲證書」;
基本掃除文盲的市、縣(區)、鄉(鎮)和街道,由其上一級人民政府驗收,符合標準的,發給「基本掃除文盲單位證書」。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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