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暴】
Rape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強暴通常指男性強迫女性未經其同意而發生性關係。
我國的法律定義是指「對婦女以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違反婦女自由意志,而發生婚姻關係外的姦淫行為」。
根據統計,從民國七十二年(1983)到八十一年(1992),臺灣地區受理的強暴事件平均每年有五百零六件。
其中民國八十一年更高達五百三十四件,包括強暴五百二十三件,輪暴十一件,幾乎每天都有婦女受害。
美國在一九七五年的統計,發現全美有五萬六千名婦女報案被強暴,一九八五年更高達八萬七十三百四十件。
根據專家的預測,婦女一生遭受到性侵害的機會是百分之十三至百分之四十四。
由於報案率偏低,實際受害者至少在十倍以上。
根據法務部民國七十四年的調查受害人的特徵,十二歲至十八歲之間占百分之四二.二;
另外在所有強暴事件中,熟識者強暴(acquaintancerape)約占百分之五十,而約會強暴(daterape)更是熟識者強暴最主要的原因。
強暴犯根據動機與發生強暴時的行為種類,可分為四型,依序是滿足性慾型(sexualgratificationrape)、洩憤型(angerrape)、權力型(powerrape)、變態型(disticrape)。
滿足性慾型者驅使此種強暴型的動機乃出於原始的性慾,這類罪犯對誇大的性行為有極高的興趣,而且喜歡用武力來獲取,行動常出於衝動,缺乏周密計畫;
大部分約會強暴犯屬於此類。
洩憤型者根據戈洛斯(Groth)及郝格森(Hogson)的說法是一種由忿恨激起而不可預測、野蠻的身體攻擊。
攻擊者的動機是為發洩其憤怒與屈辱,他們的特徵為所用的身體暴力遠超過達成性犯罪所需的力量,與受害者的關係常為陌生人,受害者容易受到身體傷害。
權力型強暴者通常只使用讓女人與之合作的力量,達到控制的目的,並無傷害其身體之意。
權力型強暴者其精神狀況、社交經濟背景常有適應不良的現象,他覺得沒有權威、希望,也不能有效處理生活中逐漸升高的壓力,強暴可表現其企圖重生命中所缺乏的權威感。
變態型強暴是可預謀、固定型式的攻擊行為,常伴有束綁、折磨及性凌虐,這種侵犯行為與性行為無法區分;
權威與憤怒皆可使他們性慾亢奮,此類攻擊者強暴可能代表一種重獲控制別人與心理平衡感的乖僻企圖,同時可排解內心長期積鬱不散的挫折感。
任何強暴都可能包含這四種強暴中的一型或更多類型的性攻擊。
受暴創傷症後群(rapetraumasyndrome)是用來描述因受暴而經歷到的各種身心創傷,包括身體受傷、懷孕、感染性病、恐懼、憤怒、自責、孤立、人際關係障礙、自殺傾向,甚至人格解體而有精神症狀等。
強暴事件中,除受害者需給予長時間的身體與心理各方面的治療外,對於施暴者也要給予適當的處理與治療,包括教導減少不正常性興奮型態的行為技巧,利用心理諮商改變扭曲的信念,增進正確的人際關係的技巧及兩性的尊重、適當的性抒發方法等,以降低強暴行為再發生的機率。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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