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標題: 【國中教師職前訓練班】 [打印本頁]

作者: 豐碩    時間: 2012-11-22 07:53
標題: 【國中教師職前訓練班】

國中教師職前訓練班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國中教師職前訓練班係民國五十七年(1968)國民中學納入義務教育範圍後,因增班設校所需的師資激增,師範院校畢業生已不敷供應,不得已所採取之臨時措施。

 

為謀解決國中師資不足問題,教育部曾於五十六年訂頒〔公立大學及獨立學院設置教育選修科目試行辦法〕,指定國立臺灣大學、國立政治大學、省立成功大學、省立中興大學等相關學系開設教育選修科目;

 

凡選修教育科目十六學分以上成績及格者,由各該院校發給學分證明書,並比照師範大學畢業生從事國中教職。

 

此項權宜措施,至六十八年〔師範教育法〕公布施行後方才停辦。

 

惟上項措施,仍無法因應國中師資的急切需求,教育部又於五十七年另行公布〔國民中學教師儲備及職前訓練辦法〕,規定省及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組織國民中學教師儲訓委員會,辦理國中教師之調查、儲備登記、甄選、訓練及介聘工作。

 

該項辦法訂定後,臺灣省教育廳及臺北市教育局即依據辦法第二條之規定,組織國民中學教師儲訓委員會,辦理有關儲訓事宜。

 

儲訓委員會之下另設國民中學教師訓練委員會及國民中學教師訓練班,負責教師職前訓練之策畫及訓練事宜。

 

當時臺灣省因師資需求量多,加以離島及偏遠地區的師資羅致不易,故採先聘(預聘)後訓方式處理;

 

臺北市則按先訓後聘程序實施。

 

依據前述〔國民中學教師儲備及職前訓練辦法〕中的規定,國中教師職前訓練之辦理機關、修習科目及學分、參加資格等要項如下:1.辦理機關:職前訓練由省及直轄市教育行政機關委託師範大學、師範學院或其他公立大學辦理。

 

2.修習科目及學分(1)職前訓練分教育專業訓練及專門科目訓練兩種,教育專業訓練須修滿十六學分,專門科目訓練須修滿二十學分,未修滿規定學分可於在職教師進修時補足之。

 

(2)教育專業訓練科目包括:教育概論、心理學、教育心理學、普通教學法、哲學概論、教育哲學或近代教育思想等三科任開一科、分科教材教法、教育與職業指導等七科;

 

其中、為必修科目,其餘為選修科目。

 

(3)專門科目訓練之教學科目,照師範大學各學系必修科目表中選擇之。

 

(4)除以上兩種訓練科目外,國中教師職前訓練應增設國父及總統教育思想、現行教育政策,並得開設中等教育之世界趨勢、教育發展與國家建設、青少年心理問題、專題研究等講授科目,但不授予學分。

 

3.參加資格(1)專科以上學校畢業生志願擔任國中教師者,可向省及直轄市教育行政機關辦理登記,經甄選及參加職業訓練合格後,予以介聘。

 

(2)下列資格之一者,應參加教育專業訓練:國內外大學及獨立學院各學系畢業;

 

二年制或三年制專科學校本科系或相關科系畢業;

 

體育、音樂、美術、工藝、家事之五年制專科學校畢業。

 

(3)下列資格之一者,應參加教育專業訓練及專門科目訓練:二年制或三年制專科學校非本科系或非相關科系畢業;

 

其他具有中等學校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所規定之試用教師資格者。

 

(4)具有師範專科學校畢業資格,並照規定服務期滿成績優良,經省及直轄市教育行政機關甄選合格者,應參加專門科目訓練。

 

國中教師職前訓練班之設立,對當時師資之補充幫助極大,也提供未具教師任用資格之大專學生擔任教職的機會。

 

自五十七年開始實施後,參加訓練人數逐年遞增,按第四次〔中華民國教育年鑑〕之統計資料顯示,前五年參加人數較多,後來因國中增班設校的數量已趨緩和,師資需求量也相對減少,約至七十年終因人數不足及六十八年〔師範教育法〕之公布而停止辦理。

 

但此種臨時性之師資政策,亦帶給國民教育若干後遺症,如師資素質較低,教學品質難以提升等,至今仍未完全妥善解決。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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