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大學條例〕】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民國十三年(1924)二月,教育部公布〔國立大學條例〕,計二十條,另附則三條。
除重申民國元年〔大學令〕中所規定的宗旨外,並規定:國立大學得設數科,或單設一科,各科分設各學系,修業年限四至六年,畢業生稱某科學生;
為大學畢業生及同等學力者設大學院,大學院生研究有成績者,依學位規程授予學位;
得附設各種專修科及學校推廣部。
大學設校長一人,由教育總長聘任之。
教員分正教授、教授、講師三級。
設董事會及評議會,前者由校長、部派董事及聘任董事組成,審議學校計畫、預算、決算及其他重大事項;
後者由校長、正教授、教授互推代表組成,評議學校內部組織、各項革程及其他重要事項。
大學各科、各學系及大學院各設主任一人,由正教授或教授兼之。
設教務會議,由各科、各學系及大學院之主任組成之,審議學則及全校教學、訓育事項;
必要時設教務長一人,由正教授或教授兼任之。
各科、各學系及大學院各設教授會,規劃課程及其進行事宜。
附則規定:大學得暫設預科;
私立大學參照本條例辦理。
自本條例公布之日起,前此所公布之〔大學令〕與〔大學規程〕,均同時廢止。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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