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標題: 【〔國民學校令〕】 [打印本頁]

作者: 豐碩    時間: 2012-11-22 07:31
標題: 【〔國民學校令〕】

〔國民學校令〕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民國四年(1915)七月,教育部頒布〔國民學校令〕;

 

分為九章,計五十五條。

 

明令即行廢止民國元年之〔小學校令〕關於初等小學校各條之規定,原初等小學校一律改稱國民學校。

 

國民學校施行國家根本教育,以注意兒童身心之發育,施以適當之陶冶,並授以國民道德之基礎及國民生活所必需之普通知識技能為宗旨。

 

國民學校分自治區立與私立兩種;

 

修業年限四年;

 

課程為修身、讀經、國文、算術、手工、圖畫、唱歌、體操,女子加課縫紉。

 

國民學校應有校地、校舍、校具、體操場;

 

除非常災變外,不得作為他用。

 

六至十三歲為學齡期,兒童達學齡後,以最初學年之始為就學始期,以國民學校畢業之時為就學終期;

 

父母及監護人有使之就學之義務。

 

國民學校教員分正教員、專科教員、助教員三種;

 

校長由正教員兼任。

 

五年十月經加修訂公布,刪除「讀經」等字樣。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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