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權】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國民教育權即兒童或一國人民之教育權,基本上含有二義,第一是指對國民教育的要求權及其相應之義務,第二是指對國民教育的行使權及其相應之義務。
要求權在於受教者,行使權在於施教者,二者既享有權利,便須克盡施受之間的交互義務。
我國〔憲法〕第二十一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即同時規範了受教者與施教者雙方面的權利與義務。
一方面國民享有受教育的權利,但也有接受國家所定教育的義務;
另方面政府有興辦學校的義務,但也有強迫國民接受教育的權利。
兒童或國民之享有教育權,是舉世公認的基本人權。
譬如,聯合國於一九四八年公布之〔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指出:「人人皆有接受教育的權利」。
一九五九年聯合國又公布〔兒童權利宣言〕,其第七條進一步指出:「兒童有接受教育之權,且至少在初等教育階段,應屬免費及義務性質」。
既然兒童享有教育的權利,那麼教育的實施,就必須考量他們對於教育的要求,尊重並保障他們的「學習權」,以充分發展其人格、知能、體魄及道德責任。
唯因兒童年幼,故有關其學習權的要求與表達,一般皆同意由家長代表之,認為子女的教養是雙親的自然權利,也是他們至高的義務。
是以〔世界人權宣言〕及民主國家的憲法,均有類似的規定:「父母對其子女所應接受的教育,有優先抉擇之權」。
同時也規定:「雙親有撫養及教育子女的義務,保護兒童身心健全,幫助其適應社會」。
如果家長怠於教養,無法提供兒童適當的教育,顯然有虧職守,國家或社會得中止或剝奪其親權的行使,將子女之監護權及教育事宜,委託法定代理人負責。
相對於兒童學習權的要求,今日國民教育權之承擔者或行使者,主要集中在國家及教師身上。
就國家而言,當代的民族國家大都認為,兒童之教育,有家庭或教會所不能及者,凡一國之民,不分性別、階級、貧富,皆應入學,以喚醒國家民族意識,培養社會有用人材。
因此國家必須廣設學校,普及國民教育,強迫兒童入學。
就教師而言,教育專業人員認為,教師是文化及真理的代言人,可促進兒童主觀人格及客觀價值的發展,不論國家是否付託、家長是否委託,皆應享有教育兒童的權利。
唯無論何時,當教師本其研究及講學的自由,依據專業的信念與意見去教育兒童之時,必須負有傳遞文化真理及輔導適性發展的義務。
顯而可見的,家長、國家、教師三者之間的國民教育權,隨著時代的變遷,呈現相互消長的關係。
家長教育權的擴張,會削弱國家的教育宗旨,干涉教師的專業自主;
國家教育權的膨脹,會侵犯家長的教育責任,壓抑教師的專業判斷;
教師教育權的獨擅,也會萎縮家長的教育職權,擠壓國家的教育目標。
任何一種情況,兒童的學習權及其教育內容,均將有所偏廢。
為期今後國民教育之要求權與行使權,能夠獲得平衡,從就學的權利與義務,到興學的權利與義務,以及教育保障的權利與義務,宜以兒童的生活為主體,以機會的均等為基礎,促使政府與人民共同參與、共同承擔國民教育的種種責任。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歡迎光臨 【五術堪輿學苑】 (http://aa.wsky.ink/) | Powered by Discuz! X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