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標題: 【國家博士】 [打印本頁]

作者: 豐碩    時間: 2012-11-22 07:29
標題: 【國家博士】

國家博士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國家博士係我國授予博士學位之初,為昭慎重,因由教育部辦理,故稱國家博士。

 

博士之稱,在我國古已有之,如秦代設博士官,掌通古今;

 

漢武帝置五經博士,掌以五經教弟子;

 

晉代置有國子博士;

 

唐代設太學國子諸博士、律學博士、算學博士等官;

 

明、清設置國子監博士等官位。

 

是「博士」原為官名,然至近代,受西方學制之影響,博士卻成為三級學位中之最高一級。

 

關於學位之授予,國民政府曾於民國二十年(1931)四月公布〔學位授予法〕,內容規定學位分為學士、碩士、博士三級;

 

民國二十四年又公布〔學位分條細則〕;

 

至民國四十三年修正〔學位授予法〕,四十八年再修正部分條文。

 

其後為了因應配合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及大學教育之合理發展,先後於六十六年及七十二年兩度予以修訂公布實施;

 

最新的〔學位授予法〕於八十三年(1994)四月公布實施。

 

在博士學位之授予方面,是依據〔學位授予法〕第七條之規定。

 

依據教育部於民國四十九年九月公布〔博士學位考試審查及評定細則〕,規定受有碩士學位,在大學或獨立學院研究所繼續研究二年以上,修滿規定學分,得向所在學之校院依規定申請博士學位候選人考試。

 

經學科考試及格者,得參加論文考試,論文考試以一次為限。

 

論文考試及格者,由在學之校院呈請教育部審定為博士學位候選人,經學術審議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再交博士學位評定會審閱,經口試通過後,由教育部授予博士學位,稱為國家博士。

 

在民國七十二年(1983)九月修正〔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之前,博士學位候選人之口試,由教育部統籌辦理,並由教育部授予博士學位,故稱之為國家博士。

 

現行辦法則改為在研究所博士班修業二年以上,完成博士學位應修課程及論文,經成績考核及格者,由該研究所提出為博士學位候選人,經該校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通過,經教育部覆核無異者,由各校授予博士學位。

 

我國第一位博士學位之授予,通過於民國四十九年十二月;

 

至民國七十二年五月止,通過學位考試由教育部頒授博士學位者共計五百五十八人。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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