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
Parole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假釋是針對入獄接受徒刑執行之犯人,查有悛悔實據者,得附以條件停止徒刑之執行而准其先行出獄之制度。
其目的在獎勵悔改自新,並期在社會實際情境下教育犯人。
假釋制度於一八二九年由英國創行於澳洲,其後逐漸推展而為多數國家採行。
依我國〔刑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假釋須具備下列三個條件:1.須受徒刑之執行:所謂「受徒刑之執行」者,乃指受徒刑宣告裁判確定而正在執行者。
依刑法之相關規定,經諭知緩刑、停止其徒刑之執行者,或判死刑、罰金者,不得申請假釋。
2.須執行逾一定之期限:我國〔刑法〕規定,無期徒刑逾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者,得申請假釋。
唯有期徒刑之執行未滿六個月者,不得假釋。
另外,〔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少年受刑人假釋期限為:無期徒刑逾七年,有期徒刑逾三分之一。
3.須有悛悔之實據:根據監獄對受刑人平日行為事實之認定,其表現優良、有悔悟誠意者,方得申請。
經具備上述三個條件後,提經監務委員會決議,由監獄長官呈報法務部核准後出獄。
假釋不同於刑期執行完畢,若受刑人在假釋期間有犯罪行為,則典獄長得呈請法務部撤銷假釋,毋須經法院裁判。
其於假釋期內再犯罪,經裁判確定、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者,應撤銷假釋。
其於假釋期內應交付保護管束,如違反保護管束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假釋。
刑法中另有緩刑制度,其目的與假釋相似,高仰止於〔刑法總論〕中,將二者區分如下:1.假釋為救濟長期自由刑之弊而設;
緩刑則為短期自由刑之弊而設。
2.假釋以有刑之執行為要件;
緩刑以避免執行為目的。
3.緩刑須以裁判宣告之;
假釋則不經裁判,而由法務部核准。
4.假釋必須交付保護管束;
緩刑得付保護管束。
5.假釋之宣告刑則至少一年以上;
緩刑之宣告刑則須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6.假釋期,無期徒刑為十五年,有期徒刑為所餘之刑期;
緩刑期,二年以上,五年以下,須經裁判之宣告。
7.假釋期滿,原宣告之刑以已執行論,故得為累犯之前科;
緩刑期滿,原宣告之刑失其效力,不得為累犯之前科。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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