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係教育部方民國八十四年(1995)十一月依〔師資培育法〕第八條、第九條及〔教師法〕第八條之規定訂定發布。
全文計分六章三十九條;
其內容除第一章為〔總則〕、第六章為〔附則〕外,其餘第二章〔組織〕、第三章〔初檢〕、第四章〔教戶實習〕及第五章〔複檢〕,則分別規範有關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之設立與任務、初檢及複檢之辦理及程序,暨教育實習之實施、輔導與成績評量;
就中以教育實習牽涉最廣而規定亦最詳盡。
有關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之設立與任務,該辦法規定:省(市)政府教育廳(局)應設教師資格檢定委員會,辦理教師資格檢定工作;
必要時,得授權縣(市)政府設教師資格複檢委員會辦理複檢工作。
省(市)檢定委員會之任務為:(1)學歷、經歷證件之審查;
(2)國外學歷之查證認定;
(3)科目學分疑義之認定;
(4)教育實習成績之審查;
(5)複檢方式之審查;
(6)其他有關檢定事項。
上述第四類、第五類事項,得授權縣(市)複檢委員會辦理。
關於教師資格之檢定,分為初檢及複檢兩個階段辦理。
在初檢方面,該辦法規定: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其課程符合第二條第五款教育專業科目及第六款專門科目之規定,擬任教職者,應參加教師資格初檢。
教師資格初檢的方式:(1)中等學校教師:採分科教學檢定;
(2)國民小學及幼稚園教師:採教育階段別教學檢定;
(3)特殊教育教師:採類別、科別及教育階段別教學檢定,但啟智類及多重障礙類教師,以擔任教學之教育階段別辦理檢定。
經初檢合格者,由省(市)政府教育廳(局)核發實習教師證書。
凡實習教師須經教育實習一年(詳如下),始可參加複檢。
在教師資格複檢方面,依該辦法之規定,實習教師之各項實習成績,由師資培育機構彙總,並將實習成績及格者造成名冊,函報教育實習機構所在地之省(市)政府教育廳(局)複檢合格後,轉報教育部發給合格教師證書。
除實習教師外,另有關試用教師、代課及代理教師之參加複檢,該辦法亦有明確規定。
至於教育實習,該辦法規定:取得實習教師證書者,應配合其檢定之教育階段別、科(類)別,由原畢(結)業之師資培育機構負責輔導至訂約之教育實習機構,參加教育實習,為期一年。
實習教師之教育實習事項計有:教學實習;
導師(級務)實習;
行政實習;
研習活動。
此外,實習教師在實習期間,亦應參加教師研習進修機構辦理之研習活動,為期至少七天。
又為加強師資培育機構對實習教師之輔導,師資培育機構應規劃實習教師每月至少返校一次,集中參加座談或研習。
在實習輔導方面,分由各師資培育機構之實習指導教師、教育實習機構之實習輔導教師,及教師研習進修機構負責。
輔導的方式則有:平時輔導;
研習活動;
巡迥輔導;
通訊輔導;
諮詢輔導。
在成績評量方面,實習教師實習成績分為平時評量及學年評量二項,採百分計分法;
二項評量成續均達到六十分者,為實習成績及格,並以二項成績之平均數為其實習總成績。
至於成績評量之比率,平時師資培育機構占百分之五十,教育實習機構占百分之四十,教師研習進修機構占百分之十;
學年則師資培育機構與教育實習機構各占百分之五十。
另實習教師於實習期間,尚應擬訂實習計畫、撰寫實習心得報告或專題研究報告,以為成績評量之依據。
實習教師實習一年,如成績不及格,得自覓教育實習機構,或經教育實習機構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後,重新在原機構參加教育實習;
但在原機構重新實習者,以一年為限。
除此而外,實習教師於教育實習期間得發給實習津貼,其標準由教育部訂定;
但實習教師之支領實習津貼,亦以一年為限。
其餘關於教育實習機構、實習輔導教師及實習指導教師之遴選,該辦法亦有明確的規定,文繁不引述。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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