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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助學貸款辦法〕】 [打印本頁]

作者: 豐碩    時間: 2012-11-22 06:53
標題: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助學貸款辦法〕】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助學貸款辦法〕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政府為協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特於民國六十五年(1976)公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助學貸款辦法〕而設置的。

 

開辦助學貸款之主要目的有三:(1)協助中低收入家庭之子女順利就學,並且減輕籌措教育費用之負擔;

 

(2)使每個國民都有機會接受高級中學以上教育,不致因受到家庭經濟因素或其他變故而輟學,藉以落實〔憲法〕第一五九條「國民受教育機會一往平等」之理想得以實現;

 

(3)以「貸款」取代「救濟」、「自助」取代「人助」,並且藉此建立學生對於「權利」、「義務」對等之健全概念以及培育自我負責的態度。

 

現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助學貸款辦法〕計有十三條,於民國七十九年二月修訂公布。

 

內容對於申貸條件、申請人與保證人之資格及義務、申辦手續及附繳證件、助學貸款金額之範圍、還款期限等均有詳明規定。

 

以下分別簡介:1.申貸條件:(1)學生本人及家長(或監護人)符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或其他特殊情況經學校認定有貸款必要者;

 

(2)高級中學學生學業、體育成績合於升級規定者,大專以上學生成績及格或合於補考規定者,不及格科目學分數未達二分之一且各項成績在五十分以上者;

 

(3)操行成績乙等以上者。

 

2.申請人、保證人之資格及義務:(1)申請人為在臺灣地區設籍並其中華民國國籍者;

 

(2)學生本人為申請人,家長或監護人為保證人身分;

 

(3)父母皆歿者未成年學生以法定監護人為保證人,已成年已婚者以配偶為保證人,已成年未婚者以指定之法走親屬為保證人;

 

(4)申請人依規定分期償還本息,抗拒或無力償還者,由保證人負責償還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3.申辦手續及附繳證件:(1)繳申請書、保證書暨借據各乙分;

 

(2)上學期成績單(新生免繳)、保證人印鑑證明、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各乙分。

 

4.助學貸款金額之範圍:(1)該學年之學雜費、實習費(含實驗費)等;

 

(2)住宿費、書籍費(高級中學每學期壹仟元整、專科以上每學期參仟元整)。

 

5.還款期限:每學期貸款本息,分二期償還,六個月為一期,至償還所有貸款本息為止;

 

自願提前償還或縮短償還期限者不在此限。

 

因休學、退學中途離校者,滿一年應一次償還本息;

 

如繼續就學者,得申請延後;

 

出國定居或留學者應一次償還本息。

 

該項助學貸款乃是以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為對象,每學年辦理一次,分兩期發放;

 

主旨在於協助中、低收入家庭學生順利就學,促使國民受教育機會均等理想之實現。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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