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優秀教學成果獎勵(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高等學校優秀教學成果獎勵指大陸地區國家、高等學校工管部門和高等學校對在本、專科教學工作(包括教育研究、教學改革、教材建設、教學質量、教書育人等)中取得優秀成果的個人或集體所給予的獎勵。
國家級的獎勵始於一九八九年,並規定為每四年評獎一次。
獎勵分學校、地方(指省、市和自治區)和國家三級。
整體獎勵工作的基礎是學校。
在學校級獲得優秀教學成果的獲獎者,才有資格參加地方級的高等學校優秀教學成果評獎;
在地方級的高等學校優秀教學成果評獎中獲獎者,才能參加國家級評獎。
獲國家獎的成果,須在教書育人、教學改革、教學管理、提高教學質量等某一方面具有國內先進水準或突出的成績,並有兩年以上實踐檢驗的效果。
成果特別突出或成績特別優異者,可獲得國家級特等獎。
獲獎個人或集體的主要成員(一般不超過三人)須政治條件合格,在一九七八年以來曾在連續四年內累計滿三年教學工作量,教學管理人員和教學輔助人員必須在其崗位連續工作四年以上。
一九八九年大陸地區第一次評獎結果是,五十二項成果獲國家級優秀教學成果特等獎,三百八十一項成果獲國家級優秀教學成果獎。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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