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作指一九八八年三月三日由國務院正式頒布的教育行政法規,共分十章四十二條。
內容包括對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性質任務、考試機構、開考專業、考試辦法、考籍管理、社會助學、畢業人員的使用和待遇、考試經費、獎勵與處罰等有所規範。
該條例明確指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與對自學者進行以學歷考試為主的高等教育國家考試,是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和國家考試相結合的高等教有形式。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受性別、年齡、民族、種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國家規定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所設專科(基礎科)、本科等學歷層次,與普通高等學校的學歷水準要求一致。
該條例規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建立三級管理機構。
在國家教育委員會領導下設立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領導下,設立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
在地區行署或市區政府領導下,設立地區、市、直轄市的市轄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委員會。
同時規定了各級考試機構的職責。
該條例還規定考試辦法。
考試的命題分別採取全國統一命題、區域命題、省級命題三種辦法,逐步建立題庫,實現必要的命題標準化。
各專業考試計畫的安排,專科(基礎科)一般為三至四年,本科一般為四至五年。
按照專業考試計畫要求,每門課程進行一次性考試。
課程合格者,發給單科合格證書,並按規定計算學分。
考完專業考試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並取得合格成績;
完成規定的畢業論文(設計)或其他教學實踐任務;
思想品德鑑定合格者可以取得畢業證書。
獲得專科(基礎科)或本科畢業證書者國家承認其學歷。
符合相關學位條件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人員,由有學位授予權的主考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的規定,授予相關的學位。
該條例規定國家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根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專業考試計畫,和課程自學考試大綱的要求,通過電視、廣播、函授、面授等多種形式開展助學活動。
各種助學活動應接受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機構的指導和教育行政部門的管理。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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