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標題: 【高等教育經費補助委員會(英國)】 [打印本頁]

作者: 豐碩    時間: 2012-11-22 06:49
標題: 【高等教育經費補助委員會(英國)】

高等教育經費補助委員會(英國)

 

HigherEducationFundingCouncil,HEFC(U.K.)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高等教育經費補助委員會係英國一九九二年以後負責分配政府補助款給大學及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的組織。

 

取代原來大學經費補助委員會及多元技術學院暨學院經費補助委員會的功能。

 

在高等教育經費補助委員會成立之前,英國的大學係透過大學經費補助委員會(UniversitiesFundingCouncil)獲得政府的補助,而多元技術學院及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則透過多元技術學院暨學院經費補助委員會(PolytechnicsandCollegesFundingCouncil)獲得政府的補助。

 

由於透過不同的機構獲得補助,大學及多元技術學院或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的經費常有不均等的現象,而且彼此也難以密切配合,故〔一九九二年擴充及高等教育法案〕(FurtherandHigherEducationAct,1992)將此二個補助委員會合併為單一機構,稱為高等教育經費補助委員會。

 

為因應不同地區的需要,該委員會有兩個,一為英格蘭高等教育經費補助委員會(TheHigherEducationFundingCouncilforEngland),另一為威爾斯高等教育經費補助委員會(TheHigherEducationFundingCouncilforWales)。

 

前者由十二至十五位委員組成,後者由八至十二位委員組成,均由教育部長任命,並分別指定其中一人為主席。

 

部長在任命委員時,部分委員應選自高等教育界之有經驗及能力人士,部分委員則選自工商、財務或其他專業實務人員。

 

高等教育經費補助委員會的主要職權如下:(1)依法律之規定管理政府撥給該委員會的經費,並將之分配給各高等教育機構(含大學、多元技術學院及其他高等教育機構),以補助其教學、研究及設施的充實;

 

(2)對受補助機構的教學及研究活動,予以查核;

 

(3)向部長提供高等教育方面的建議或資料,並供諮詢。

 

該委員會在補助高等教育機構時,若與受補助機構協商,得對補助附加條件;

 

如受補助機構未依規定條件使用補助經費,則該委員會有權要求其繳還全部或部分之補助;

 

對未能如期繳還之機構,並得課以利息。

 

高等教育經費補助委員會為評量受補助機構的教育品質,應設立品質評量委員會(QualityAssessmentCommittee)供為諮詢。

 

品質評量委員會的成員大部分應選自高等教育界富經驗及能力的人士,高等教育經費補助委員會的委員則不得為其成員。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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