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保送入學(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高等學校保送入學是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招生制度之一。
一九八五年開始試行,一九八八年正式實行。
經某些中學、中等師範學校和外語學校推薦保送的學生,經有關普通高等學校審查同意,可免於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而直接進入高等學校學習。
根據一九八八年二月二日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收保送生的暫行規定〕,其主要內容如下:1.保送生條件:(1)在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和勞動教育中一貫表現優秀的應屆高中畢業生;
尤其應優先考慮在思想、學習和社會工作中表現突出的「三好學生」和優秀學生幹部;
(2)願意從事教育工作並具備從事教師工作素質的高中和中等師範優秀畢業生;
(3)成績優秀並參加國際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集訓的優秀高中畢業生。
2.招生學校和比例:(1)對全國或大區招收保送生的高等學校和高等師範學校,由國家教育委員會確定。
其招生數量最多不超過該校當年招生計畫總數的百分之三,高等師範學校不超過百分之十;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高等師範學校本科,可在本地區範圍內招收中學或中等師範學校的保送生,其招生最高比例不超過百分之十;
(3)外語學校可向有關外語院校及其他可招收保送生的高等學校外語專業保送優秀應屆畢業生;
可實行保送的中學、中等師範學校和外語學校推薦保送生的比例,中學不超過該校應屆畢業生總數的百分之五,中等師範學校不超過百分之二。
一九八八年經國家教育委員會確定可招收保送生的高等學校為五十二所。
(參見「高等學校招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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