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小學校令〕】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民國五年(1916)七月,教育部頒布〔高等小學校令〕,計三十條;
除廢止元年(1912)九月所頒布之〔小學校令〕外,特定高等小學校以增進國民學校之學業,完成初等普通之教育為宗旨。
高等小學校分為縣立、自治區立與私立三種;
修業年限三年;
招收國民學校畢業者及修畢國民學校教科者。
高等小學校徵收學費;
其課程為修身、讀經、國文、算術、本國歷史地理、理科、手工、圖畫、唱歌、體操,男子加課農業,女子加課家事。
高等小學校教員分本科正教員、專科正教員、助教員;
校長由本科正教員兼任。
民國五年十月,〔高等小學校令〕經加以修正;
同年十一月,教育部並公布〔高等小學校令施行細則〕,計四十一條。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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