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高考為高等考試的簡稱,為公務人員資格考試之一種。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一條規定:「公務人員之任用,依本法以考試定其資格。」
緣考試是進用人才的方式之一,在我國有相當久遠的歷史,考試可選拔優秀人才為國家服務,是人事行政的基礎。
而高考更是我國高級公務人員的主要進用管道,因此深獲各界重視。
1.考試資格:依〔考試法〕第十五條規定,具下列資格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1)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畢業者;
(2)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3)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
唯自七十五年(1986)一月二十四日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指出:「高等考試必要時,得按學歷分級實施」,因此目前高等考試分為一、二級舉行,具有上述資格者,應高等考試二級考試;
具有碩士學位者,應高等考試一級考試。
2.考試方式: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規定:「公務員考試,得採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審查著作或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及論文等方式行之。
除筆試外,其他應採二種以上方式。
筆試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概用本國文字。」
3.考試科目:高等考試計考筆試九科,其中國父遺教、憲法、國文三科是普通科目,任何類科均需應考,其他六科是專業科目,依其報考類科不同,應考科目也異。
以人事行政人員為例,現行的專業科目為:現行考銓制度(包括主要法規)、各國人事制度、心理學、行政法、行政學及政治學等六科。
4.成績計算:高考普通科目占總成績百分之二十五,專業科目占百分之七十五。
唯筆試科目中有一科是零分或專業科目平均不滿五十五分者均不及格。
高等考試是我國行政機關進用中高層人力資源的主要途徑,多年來對我國政府組織之人員更新與充實有莫大的貢獻,此一公平合理的用人方式,是人事制度的基礎,也是國民參與服務公職的主要管道。
編者註:「公務人員考試法」業於民國八十五年修正公布,對高考有重大之變革,摘錄其要點於後,以供讀者之參考:1.高等考試按學歷分為一、二、三級,應考資格如下:(1)獲有博士學位或經高考二級相當類科及格者,得參加高考一級考試。
(2)獲有碩士學位或經高考三級相當類科及格者,得參加高考二級考試。
(3)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經普考相當類科及格者,得參加高考三級考試。
2.高等考試得分試舉行。
目前高考三級分二試辦理,第一試應試科目為「綜合知識測驗」及「專業知識測驗」二科。
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予二試考試,第二試考七科(除國文外,其餘六科為專業科目),成績計算採各科平均。
3.高等考試及格須接受實務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發給證書,分發任用。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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