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級教師評選規定](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特級教師評選規定]於一九九三年六月由國家教育委員會、人事部和財政部聯合發布,共十六條。
一九七八年原教育部和國家計畫委員會曾聯合發布[關於評選特級教師的暫行規定]。
經過修訂後發布的現行規定,適用於普通中學、小學、幼兒園、師範學校、盲聾啞學校、教師進修學校、職業中學、教學研究機構和校外教育機構的教師。
其主要規定有:「特級教師」是國家為了表彰特別優秀的中小學教師而特設的一種既具有先進性、又有專業性的稱號。
特級教師應是師德的表率、育人的模範和教學的專家。
評選條件是:(1)堅持黨的基本路線,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忠誠人民的教育事業;
認真貫徹執行教育方針;
一貫模範履行教師職責,教書育人,為人師表。
(2)具有中小學高級教師職務。
對所教學科具有系統的、堅實的理論知識和豐富的教學經驗;
精通業務,嚴謹治學,教育教學效果特別顯著。
或在學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突出的專長和豐富的經驗,並取得顯著成績;
在教育教學改革中勇於創新或在教學法研究、教材建設中成績卓著。
在當地教育界有聲望。
(3)在培訓提高教師的思想政治、文化業務水準和教育教學能力方面做出顯著貢獻。
評選特級教師工作應有計畫而經常性進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職特級教師總數一般控制在中小學教師總數的千分之一點五以內。
評選的重點是在普通中小學教育教學第一線工作的教師。
評選特級教師的程序是:學校提名,縣(市)推薦,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組織評審,省級政府批准,並報國家教育委員會備案。
授予特級教師稱號,頒發特級教師證書,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慶祝教師節大會上進行。
特級教師享受特級教師津貼,每人每月八十元人民幣,退休後繼續享受,數額不減。
(參見「特級教師」)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歡迎光臨 【五術堪輿學苑】 (http://aa.wsky.ink/) | Powered by Discuz! X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