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特殊教育法]於民國七十三年(1984)頒布,為我國實行特殊教育的主要法律依據,其內容共有四章二十五條。
第一章「總則」,規定特殊教育之目的、內容、實施的階段、辦理的機構、師資的培育及任用等項;
第二章「資賦優異教育」,規定資賦優異的類別、資賦優異學生的獎助、保送升學、縮短修業年限,及辦理學校之聯繫配合等項;
第三章「身心障礙教育」,規定身心障礙的類別、身心障礙學生的教育安置、升學、特別待遇及相關機構輔導措施等項;
第四章「附則」,規定私立特殊學校的辦理,特殊教育經費預算的編列及特殊教育諮詢委員的設置等項。
在我國特殊教育制度化的過程中,[特殊教育法]的制定,是相當重要的里程碑。
教育部依據[特殊教育法]訂有[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特殊教育課程、教材及教法實施辦法]、[特殊教育教師登記及專業人員進用辦法]、[特殊教育設施設置標準]、[特殊教育學生入學年齡修業年限及保送甄試升學辦法]等相關法規。
此法於民國八十五年(1996)修訂,不分章。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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