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範校院結業生教育實習準則〕】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教育部為提高幼稚園、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師資之素質,於民國七十二年(1983)五月十八日修正公布〔師範校院結業生教育實習準則〕,以為全國各師範校院結業學生實習之準繩。
其內容分為前言、教育實習準則、實施辦法三要項。
該準則前言在闡明師範校院教育實習之目的,旨在證驗教育理論與實務,熟練教育專業知能,並提高教育專業精神,期養成身心健全、知能豐富、術德兼修之優良教師。
而在教育實習準則部分,則訂定四項教育目標:即證驗教育學理,熟練專業知能;
培養教育行政能力,充實行政工作經驗;
體認教師責任,培養教師風範;
了解教育對象,啟發研究興趣。
且每一教育目標之下,均訂有具體的教育項目及實施方法,期使每一師範校院結業學生經過嚴格的實習學程後,具備充當教師的基本能力。
惟因內容過多,此處無法一一詳述,姑從略。
至於本準則實施之方法,亦有示例性之規定,各師範校院實行時得視實際情況,酌予調整。
茲略舉要點敘述如下:1.各師範校院應由實習輔導處(室)負責策畫、推進及指導各該校院學生之教育實習,地方教育行政機關應依本準則督導各級學校執行。
2.各項教育實習之成效,由負責實習輔導工作人員辦理,包括各校院結業學生每班設置實習導師一人(結業生人數超過一百人時得增加一人),其人選由各校院擔任教學實習或各科教材教法之教師中聘任之;
各校院實習輔導單位之專任輔導教師;
各級教育行政機關視導人員及輔導團團員;
分發實習之單位主管或學校校長、主任。
3.實習導師之職責,在批閱實習工作報告、解答疑難問題、審閱實習心得與研究報告、分區訪問、定期座談,並評量實習成績以及偶發事件之處理等。
4.師範校院應屆結業學生在校修業期滿,成績及格,由各校院發給「教育實習手冊」(內含實習工作報告表、教學心得報告表、輔導紀錄表、考評紀錄表,及其他實習教師應行注意事項等),前往分發實習學校或單位實習一學年。
5.實習輔導之方式包括:集體座談(分為返校座談及分區座談二次實施);
分校訪問(定期或不定期由輔導人員訪問);
個別諮商(輔導人員與實習教師當面質疑與諮商);
參觀教學(事前協助教學設計,事後研討得失);
指導研究(指導實習教師研究教學問題);
核閱報告(實習心得報告之查閱);
評鑑成果(教材編撰與教具製作等成果之評鑑);
供應書刊(輔導叢書及期刊之編印與供應);
通訊輔導(解答實習教師所提問題)及其他等。
6.實習教師於到職二週內,應填送「到職實習報告表」一分,每兩個月填送「實習工作報告表」一分,由實習導師登記評閱,逾期不交者,得依規定扣減實習成績之總分。
7.實習教師於實習期間,因病請假超過該學期三分之一者,應向原結業學校申請休學展緩實習,俟病癒後申請復學補行實習。
展緩實習期限不得超過兩個學年,逾期未申請復學補行實習者,勒令退學,並追繳公費。
8.實習教師於實習期滿後,其實習成績之評定,實習導師與實習單位主管之考評各占百分之五十,二者合計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准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實習成績不及格者,須補行實習一學年,仍不及格者,應勒令退學,並追繳公費。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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