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範教育令〕】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民國元年(1912)九月,教育部頒布〔師範教育令〕,計十三條;
明定師範教育分設師範學校與高等師範學校兩級。
師範學校以造就小學教員,女子師範學校以造就小學教員與蒙養院保姆為目的;
分省立、縣立與私立三種;
教員由檢定委員會認定為合格者擔任;
得附設小學校、小學教員講習科,女子師範學校除附設小學校外,並設蒙養園、保姆講習科。
高等師範學校以造就中學校、師範學校教員為目的,女子高等師範學校則專門造就女子中學校、女子師範學校教員;
高師為國立,經費由國庫金支給;
得設選科、專修科、研究科、中學校,女子高等師範學校得附設小學校、女子中學校、蒙養園。
所有師範生均免納學費,並由學校酌給校內必要費用。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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