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倫理學與教育]】
[EthicsandEducation]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倫理學與教育]是英國哲學家皮德思(R.S.Peters,1919~),奠定其學術地位的一本最重要著作;
也是二十世紀後葉,教育哲學專著中,被引用及討論最頻繁的作品之一。
[倫理學與教育]共分三個部分。
第一部分分析教育概念;
第二部分探索教育的倫理學基礎;
第三部分討論教育與社會控制模式之間的關係。
在分析教育概念時,皮德思指出,儘管教育沒有固定的活動或程序,卻有若干重要的規準必須依循。
首先,教育必須是「有價值」事物的傳遞過程;
再者,教育所傳授的應是有活力、富生氣的概念,以俾學生養成「理解和通觀」的能力;
第三,基於學習者之「意願和自律」,教育必須排除如制約或灌輸等強制的填鴨教學。
在這裡皮德思用「合價值性」、「合認知性」及「合自願性」等三項規準,來描繪教育的輪廓。
這個輪廓是不是正確反映教育的實況;
或者,是不是合乎這三個規準才稱得上「教育」,是一九六○年代中葉至一九八○年間,教育學術界爭論不休的一個熱門議題。
經過熱辯之後,皮德思承認,教育「基本上是個爭議性的概念」(essentiallyacontestedconcept),很難用齊一的標準,一刀兩斷畫分教育與非教育的界限;
因此皮德思為教育活動所立的三個規準,只能算是描繪一種教育理想,而非教育實況。
教育概念上的爭議,常導源於不同的教育目的。
皮德思反省其教育規準所引起的爭論後,曾為文試圖尋求一種能為大家共同接受的教育目的。
他認為要求得這種目的,必須從「人類處境」(humancondition)這個概念分析入手。
所謂「人類處境」是指,不論個人身分或所從事的活動為何,必然要遭遇的生活情境。
皮德思將這個情境分成三個部分,一為自然世界;
二為人際關係的世界;
三為政治、經濟和社會的世界。
教育在於充實人類所有與這些處境相關的知識,並陶冶人面對這些處境時,應有的態度、慾望和情緒。
皮德思認為,在這種傳遞知識和陶冶性情的過程中、有幾項值得注意的重點。
首先,教育過程必須同時兼顧價值內涵與個性,才能真正幫助受教者自我實現。
換言之,自我實現僅能在有價值的範圍內進行;
不過並不是所有價值活動,都適合每一個人,「價值的外衣必須依個人的資質來剪裁」,才能產生最佳效果。
基本上,皮德思堅信,個人的創造力和獨特風格,是進入人類智慧和經驗的「公共遺產」(publicinheritance),精熟既有知識之後,才可能成熟。
創造絕不等於空洞的自我表現。
其次,師生關係,也是教育活動中一個極為重要的環節。
皮德思認為,愛、信任與人際關係的教育,是其他更專門教育的重要基礎。
教師如果要使教學工作具備效率,那麼他本身必須是愛、信任及人際關係和諧的典範。
最後,教育活動必須引發和維繫學生的學習動機,才能有效達成目的。
皮德思將學習動機分為內在動機和外在動機。
外在動機指趨賞避罰,或討好別人等心理因素。
內在動機則可分為普通及特殊兩種。
「普通內在動機」指好奇、探索、優越感的需求和成就感等;
「特殊的內在動機」指一個人領悟某種活動或知識的菁要,熟悉其反省、批判的程序,並從中獲得樂趣而滿足。
皮氏以為特殊內在動機可以維繫普通內在動機,並可使個人超越「基本慾求」的層次。
因此,教育活動應以內在動機的培養為著眼點。
不過在教育的初步,常必須以外在動機激發兒童開始,並維繫其學習活動。
皮德思認為在各種外在動機中,要以學生對老師的仰慕最為有力。
具有吸引力的老師,應當轉化學生對自己的崇拜,成為追求知識的熱誠,以便學生逐漸脫離對教師的倚賴。
皮德思說:一個優秀的教師,是隨時努力使自己失業的人。
對皮德思而言,所有教育的終點,乃為一種「自我教育」。
一個人必須由外在動機的追求,轉而關心活動的內在價值,才可能展開自我教育的活動。
而最偉大的教育家,乃是能在無形之中傳遞活動之精髓,使人心中不時顯現價值光芒的人。
在他的引導下,眾人能夠愉快的分享開拓生活新領域的喜悅。
在[倫理學與教育]的第二部分,皮德思力圖為教育政策及活動建立一個穩固的倫理學基礎。
皮德思認為,雖然傳統道德理論如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情緒主義(emotionism)、自然主義(naturalism)和康德(I.Kant)的道德思想等,對於道德規準的釐清皆有其貢獻;
然而這些理論大多以個人的行為為思考的焦點,忽視心靈的社會性,故未能掌握道德判斷背後預設的規準。
皮德思以為,若能就社會群體之道德討論(moraldiscourse)或道德判斷的歷程著眼,將會發現人們的道德討論,均預設一套原則。
這些原則是大部分人所共同接受的,道德討論因為這些原則的存在方有意義可言。
皮德思所提出的原則有公平(equality)、關心別人利益(considerationofinterests)、自由(freedom)、敬人(respectforpersons)與實話實說(truth-telling)等五項。
這五個原則皮德思稱之為「程序原則」(proceduralprinciples),或「基本原則」(fundamentalprinciples)。
稱作「程序原則」意在說明道德討論的過程中,必須遵行這些原則;
稱作「基本原則」乃強調道德討論應以這些原則為基點,才能獲致合理的結論。
皮德思認為,人不能一刻稍離「我該怎麼做才對?」
(WhatoughtItodo?
)的問題。
而這個問題的提出與解答,即是道德討論的核心。
皮德思主張,道德討論若要獲致合理的答案,必須依循前述五項原則。
但是這些原則的必然性,並非不證自明,有待完整的論證。
皮德思以先驗論證(transcendentalargument)來證明程序原則的有效性。
他認為凡是理性而又真誠的道德討論參與者,必然會認同自由、公平、關心別人利益、敬人和實話實說等道德對話的遊戲規則,否則便是自我矛盾。
這種論證,招來不少異議。
首先,一個人必須先是「道德人」,才有辦法認同皮德思的程序原則;
對一個未臻道德成熟的人,程序原則是無效的,他再怎麼運用「理性」、再「真誠」,也得不到該遵守程序原則的結論。
其次,道德如同教育,也是個爭議性的概念。
自私論者(egoists)的程序原則,必然和皮德思的程序原則有所差別。
雖然如此,我們很難否認,道德自私論仍是個一貫或不矛盾的「道德」立場。
最後,就某種角度而言,皮德思的程序原則是不夠「道德」的。
因為他只描述了道德情境中「公平」的遊戲規則,只考慮道德的義務成分,沒有計及超義務的道德行為。
這樣的程序原則,只像交通規則,不能解釋超乎規則要求之上的奉獻、關懷和聖神境界。
基本上,皮德思的程序原則,只能算是為教育活動和道德行為,尋找一種民主社會可接受的理論基礎。
在[倫理學與教育]的第三部分,皮德思把權威、懲罰和民主制度等社會控制概念,運用在教育活動的省思上。
皮德思認為權威的效力,取決於接受的一方,而非發散威力的一方。
換句話說,權威得其對象的共鳴,才能充分而有效。
因此,權威和強制力或淫威不能一視同仁。
就教育的立場而言,兒童是不成熟的個體,所以需要協助,但是這種協助不是完全的控制,權威者和兒童亦師亦友的關係,才能培養負責任的人。
此外,權威者必須名符其實,才能發揮教育功能。
皮德思說:一個人若能真正成為某方面的權威,便會散發一股魅力,在他自己選擇的活動和知識中,所表現出的熱忱與才華,會引導眾人進入他的神奇王國。
在皮德思的觀念中,權威在人類社會或教育活動中,永遠不可能消失,只不過權威的運用必須理性化。
他認為理性權威是通往自律的必經之道。
因為個人「心靈的內在結構是公共傳統和制度等外在結構的反映;
良心的內在聲音,是父母和教師等外在聲音的迴響。
所以那些有權指導兒童的人,應當提供一套典範,使兒童能夠從中發展出獨有的自我約束形式。
師長的權威必須使下一代學習不依賴權威而生活。
除非他們在運用權威時,能夠理性化,並且以任務為依歸,這一切都不可能。
……簡要的說,教師和父母必須學會有權而不專斷。」
以懲罰作為一種教育活動的控制手段,對皮德思來說,只能是迫不得已的措施。
皮德思認為,懲罰只能用於常規的維持,切不可涉及學習活動。
動用懲罰才能讓學生學習,不僅效果不彰,也證明教學失敗。
皮德思說,無聊才是教室秩序大亂的主因:教師若能培養幽默感,了解學生興趣,並精研教學技巧,懲罰常可避免。
民主制度也是一種社會控制模式。
皮德思認為,教育在民主的大環境中,應力求民主化。
教育民主化依皮德思之見,至少代表三個層面的意義。
第一,教育體系中的資源分配和組織建構,必須民主化。
第二,學校內部也必須依循民主精神,提供教師和學生對學校運作的發言權和參與權。
最後,教育的內容和活動,應該營造民主環境,影響兒童,便其發展和養成民主生活應有的技巧與態度。
[倫理學和教育]一書於一九六六年出版之後,立刻受到教育學術界的注目,並影響英美教育哲學界,將近二十年的發展方向。
雖然有的學者批評以皮德思為首的「倫敦學派」(LondonLine),把教育哲學的研究帶入沒有生趣的死胡同;
但難有人能否認[倫理學與教育],大大強化了教育哲學研究的專業學術地位。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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