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審定教科用圖書規程]】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修正審定教科用圖書規程]為民國初年教育部審查中小學及師範學校教科書的法令,於民國三年(1914)一月頒布,共計十八條。
該規程係對教育部於民國元年(1912)九月頒布[審定教科用圖書規程]所作之修訂。
時值袁世凱當政,並在教育上大力倡導尊孔、讀經、法孔孟,為與這一需要及態勢相適應,[修正審定教科用圖書規程]要求中、小學的修身科及國文教科書,採取經訓,務以孔子之言及法孔孟為旨歸。
其中還通令各書局將已出版審定的教科書三個月內送教育部複審。
經審定(或複審)的教科書,五年期內有效。
圖書發行者欲發行舊版教科書,應在教科書審定有效期滿前五個月前,呈請教育部重新審定。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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