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限制留學辦法]】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民國二十八年(1939)四月,行政院通過[修正限制留學辦法],計九條;
係修正原二十七年六月公布之[限制留學暫行辦法]。
緣自「七七事變」全面抗日戰爭爆發,我國東南沿海地區均為日軍所攻占,對外交通路線幾全被切斷,兼之此時外匯需求孔殷,政府無力兼顧公自費留學所需用之龐大外匯支出,為撙節外匯計,行政院遂於二十七年六月公布[限制留學暫行辦法],對於公自費出國留學一律加以限制。
施行未及一年,又加以修訂,即次年四月所通過之[修正限制留學辦法]。
該辦法規定:在抗日戰爭期間,公費留學生非經特准派遣者,一律暫停派遣;
自費留學生除得有外國獎學金或其他外匯補助費足供留學期間全部費用,無須請購外匯者,一律暫緩出國。
特准派遣之公費留學生,以研習軍工、理醫有關軍事、國防及目前急切需要者為限。
已在國外之公費生,如已研習軍工、理醫有關軍事、國防之科學,其學費、生活費及回國川資應核給外匯;
正在國外之公費生,所學科目非軍工、理醫有關軍事國防之科學,而出國已滿三年者,應令即回國,但出國雖未滿三年,而成績不佳者,得令提前回國。
已令回國之留學生,逾期不回國者,一律不發外匯通知書。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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