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國教的教育改革政策】
EducationalReformationPolicyofAnglicianism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英國宗教改革的事項,大致發生於英國教會從羅馬教會獨立;
英國國教接收原本由羅馬教會掌管的大部分職掌,此外並沒收了教會財產,解散修道院,而更顯著的改變則為禮拜儀式的語言,由拉丁語改為英語,並使用英文版本的〔聖經〕、祈禱書、詩篇及教義問答,對於人民之教育甚有助益。
除因應閱讀英文〔聖經〕而增進民眾受教育機會外,英國國教在教育方面之改革尚包括文法學校的創設、強制教師必須為國教徒,以及〔濟貧法〕的施行。
以下分別敘述:1.廢止修道院,創設文法中學:在一五三六至一五三九年間,英國宗教改革解散了修道院;
亨利八世及國會沒收了修道院的產業,將其移作建立文法學校之用。
自亨利八世至詹姆斯二世(1688)期間,創設與改建的文法學校多達五百五十八所,均仿倫敦聖保羅文法學校之制度。
自此文法學校遂成為英國中等學校的一種典型,迄今仍在英國中等教育中占有一席之地。
2.強制教師為國教徒:一五八○年英國法律規定,凡雇用對英國國教信仰不堅定之教師,須處以罰款,並取消該教員資格;
一六○三年並規定所有教師須先取得主教之許可證(License)方得執教;
一六二二年〔信仰統一法〕(ActofUniformity)則規定所有教師須簽署遵從法律所規定的英國國教禮拜儀式之聲明,違者願接受罰鍰或徒刑。
此外在大學內,非國教徒不得取得學位,而各地主教則負有檢查教師言行之責。
如此教育最大的目標,在擁護國教的權威及統治。
3.實施〔濟貧法〕:宗教改革之前,修道院原負有賑濟貧民之責,既然英國國家解散了修道院、沒收了教會財產,則救貧以及照料貧窮兒童等問題,即須由國家負擔。
根據克伯萊(E.P.Cubberley)在〔教育史〕中之記載,英國一六○一年通過之〔濟貧法〕(Poor-LawLegislation)規定之事項為:(1)照顧貧民為國家之義務;
(2)強制貧民子弟,不論男女,均須為學徒,接受技藝訓練;
(3)師傅有義務教導學徒技藝;
(4)負責貧戶之官員,有義務提供貧民就業機會及學習技藝所需之材料;
(5)課財產稅作為救貧之用;
(6)任何一區若負擔過重,可由其他地區分擔之。
以此在〔濟貧法〕的保障之下,訓練貧窮兒童學藝謀生即成為國家之責任,而為後來國家普設學校,奠定了基礎。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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