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和學規】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政和學規為宋代州縣學之學規。
據〔宋會要輯稿‧崇儒二〕,徽宗政和三年(1113)六月庚申,尚書省奏陳,行天下三舍法後,士子可由縣學、州學、辟雍而升入太學,然後命官,則縣學為升貢之本。
今天下佐吏部注授多非其人,俗吏則以學為不急,不加察治,縱其犯法。
庸吏則廢法容姦,漫不加省,有罪不治,以致學生近來在學毆鬥爭訟,甚至殺人。
如此士失其行,官失其職,故頒下學規,以正士行。
主要規定有:(1)州縣學生有犯在學杖以下,從學規;
徒以上,若在外有犯,並依法斷罪;
(2)州縣學生有犯,教授、令、佐、職事人不糾舉與同罪。
知縣、通判失按減一等,提舉官又減一等。
若故縱,並加二等。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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