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標題: 【律學】 [打印本頁]

作者: 豐碩    時間: 2012-11-22 01:13
標題: 【律學】

律學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律學係歷代中央官學之一;

 

隨代首創,唐、宋因之。

 

隋制,據〔隋書.百官志〕,律學隸大理寺,置博士八人。

 

唐制,據〔新唐書.百官志〕,律學,唐高祖武德初,隸國子監,尋廢;

 

太宗貞觀六年(632)復置;

 

高宗顯慶三年(658)又廢,以其博士下隸大理寺,龍朔二年(662)復置,有學生二十人,典學二人。

 

玄宗開元後,律學成為六學之一,隸國子監;

 

置博士三人,從八品下,助教一人,從九品下;

 

掌教八品以下及庶人子弟為生。

 

律令為顓業,兼習格式法例。

 

學生名額,據同書〔選舉志〕,律學,生五十人。

 

宋制,律學亦隸國子監。

 

據〔宋史.選舉志〕及〔續資治通鑑長編〕,宋初置博士,掌授法律。

 

神宗熙寧六年(1073)夏四月乙亥,始於國子監下設律學,以朝集院為學址,賜錢一萬五千緍,於開封府界檢校庫出息,以助給養生員。

 

置教授四員。

 

凡命官、舉人皆得入學,各處一齋。

 

舉人須得命官二人保任,先入學聽讀而後試補。

 

其法為:學生習斷案者,則試斷案,每道敘列刑名五事或七事;

 

習律令者,則試大義五道,合格者乃得給食。

 

各以所習,月一公試,三私試,略如補試法。

 

凡朝廷有新頒條令,刑部即送學。

 

其犯降舍和殿榜者,薄罰金以示辱,餘用太學規矩,但命官聽其出宿。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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