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標題: 【客體】 [打印本頁]

作者: 豐碩    時間: 2012-11-22 01:05
標題: 【客體】

客體

 

Object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客體指獨立於心靈之外而存在的事物;

 

在哲學中,通常包括下列意義:(1)呈現於感官之前的物,具有可見、可碰觸到等可感的性質;

 

(2)呈現於意識(consciousness)之中,使意識有所知覺的物;

 

(3)可在言語中論及並命名的物,特別是具有實質存在的名詞(Noun)。

 

客體與人類意識之基本關係有二:(1)客體是外在世界中的事物(Thing),為物質性的客體(MaterialObject),獨立存在於人的感官與意識之外,且可為人所注意;

 

(2)客體是一種心智性內容(MentalContent),可以進入人的意識中。

 

Object有時也譯作對象、物體,此詞源自拉丁文objectum,字中的ob為英文overagaints,而jacere為英文tothrow,合起來有「迎面丟來之物」的意義。

 

從字源看,object應強調事物對人的相對關係,在哲學中應強調此種相對意義,而不宜僅作為「事物」的同義字。

 

又客體的意義曾有過重大的轉變;

 

現今「客體」所代表的意義,原來是現在稱為「主體」(subject)的意義。

 

在亞里斯多德(Aristotle,384~322B.C.)的邏輯學中,實體(Substance)與主體(Subject)同義,意為作為個體(individuals)而存在的事物,不是事物的性質,而是命題(propositions)與充分知識(adequateknowledge)的對象與材料(subjectmatter)。

 

subject的此種意義,在現今習用的教材(subjectmatter)仍然保留。

 

中世紀經院哲學(ScholasticPhilosophy)的學者,受了阿拉伯人思想的影響,使用了「Object」一詞來指具有「第二意向」(SecondIntention)的事物,此後Object才進入了學者所使用的詞彙中。

 

在經院哲學家的用法中,客體(object或objectum)指一切有意指示(intentionalreference)的對象,所指的可能是認知性的(cognitive)、意志的(volitional)或情感的(emotive);

 

簡言之,客體即是思想或其他心智思量的對象。

 

因此神話中的怪物可能在思想中客觀地存在,但絕不是一個實體(subject),柏拉圖(Plato,427~347B.C.)所講的共相(universals)也僅能客觀地存在。

 

自中世紀以下,許多哲學家都遵循此種「客體即為心靈對象」的理路,如司考特斯(DunsScotus,1266~1308)即認為所謂的objective就是「思考的對象」(objectofthought),客體被視為在心靈之內,而存在於世上的事物時,則視之為「實體的」(subjective)。

 

笛卡爾(R.Descartes,1596~1650)與柏克萊(G.Berkeley,1685~1753)等人則繼續此用法,將事物的客觀存在(objectiveexistence)視為是被知覺到的事物(thingasperceived)。

 

在近代哲學中,主、客體的意義顛倒了過來,始於洛克(J.Locke,1632~1704)及其追隨者將心理思考方式引入,由於學者愈發重視自我(self)作為思考、感覺及認識中心的功能,因此所謂的「主體」逐漸變成與自我或心靈同義,而形容詞「主觀的」(subjective)也逐漸表示心智性存在(mentalexistences)的意義。

 

不過主客體意義轉變的真正完成,出於康德(I.Kant,1724~1804)之手。

 

在康德的用法中,所謂「主觀的」是指「在一個主體之內的事物」(thatwhichiswithinasubject),至於「客觀的」事物則指外在於任何主體的事物。

 

然而在康德之後,邁農(A.Meinong,1853~1920)與胡塞爾(E.Husserl,1859~1938)亦曾嘗試過回歸「客體」的原始意義,將客體視為判斷的對象(SubjectofJudgment)。

 

懷德海(A.N.Whitehead,1861~1947)則將客體視為「事件」(event)的要素與抽象化,客體係透過智識的認知而進入經驗中,同時對於感覺客體(SenseObjects)、知覺客體(PerceptualObjects)、物理客體(PhysicalObjects)及科學客體(ScientificObjects)作出了區分。

 

從十七世紀經驗論盛行以來,許多教育學者體認到「知識起於感覺」的道理,作為感覺對象的「客體」也與教育有了密切的關聯,一些偉大的教育家紛紛主張所謂的「實物教學」(ObjectTeaching),如康門紐斯(J.A.Comenius,1592~1670)、盧梭(J.J.Rousseau,1712~1778)、裴斯泰洛齊(J.H.Pestalozzi,1746~1827)等,均主張教育活動應自感官的訓練開始,來發展兒童的全部本性。

 

基本上,實物教學所指的不僅是透過實物呈現方式教學,也是一整套基本教育計畫;

 

其要旨如下:(1)藉著對於實物的實際觀察來教學;

 

(2)學習內容由容易漸入困難;

 

(3)儘可能在每個小時內提供一些整體的知識;

 

(4)運用對話的教學方式;

 

(5)實物教學如無法真正提供實物,也應以離實物較接近的標本、模型、圖片等。

 

實物教學的興起,改變了傳統重視「主體」能力發展的「形式訓練」(FormalDiscipline)的教育觀念,提供適當的「客體」或實物以發展學生的感官經驗反成為教育的主流,因而使得西方教育的發展異於東方,在教育史上具有重要的意義。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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