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教育工作綱要〕】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社會教育工作綱要〕係教育部為因應我國社會文化發展,配合國家整體建設與全民終身教育需求,依據〔社會教育法〕意旨所制定,為我國相當重要的社會教育法令。
此綱要於民國七十八年(1989)五月進行研擬工作,由教育部社教司負責策畫,並邀請多位學者專家、行政主管共同參與,於民國七十九年二月正式發布實施。
該綱要訂定原則、範圍及內容、實施要領及目標如次:一、訂定原則:1.現有法令規定、工作措施之融通與調適原則;
2.教育導向功能(傳統導向、現在導向及未來導向)之掌握運作原則;
3.目標管理與彈性制宜均衡兼顧原則;
4.學術理論與行政實務協同配合原則;
5.學校教育、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合流並進原則。
二、範圍及內容:1.範圍:(1)成人教育;
(2)家庭教育;
(3)文化教育;
(4)藝術教育;
(5)大眾科技教育;
(6)交通安全教育;
(7)圖書館教育;
(8)博物館教育;
(9)視聽教育。
2.內容:〔社會教育工作綱要〕每一種分項綱要內容大要為:(1)教育活動之目標與方針;
(2)教育活動之營運原則與對象;
(3)教育活動之選取依據及種類;
(4)教育活動設施之選取依據及種類;
(5)工作人員之配置與運用;
(6)教育活動之評估方法;
(7)教育活動之輔助作業;
(8)教育活動實施方案;
(9)其他等方面。
三、實施要領:〔社會教育工作綱要〕性質上係屬專業導向的行政規章,對於實施要領規範相當具體,如:1.各級主管社會教育行政機關暨執行機構應依其職掌與權責,秉照該綱要所訂各社會教育活動範圍,研擬長、中、短程或年度計畫,並據以推動實施及督導考評。
2.各級主管社會教育行政機關與執行機構,應按年度擬訂具體施政計畫,並核實編配預算經貿支應。
3.各級主管社會教育行政機關暨執行機構,應審度其地區情況暨機構職能,重視文化傳承,配合當前社會需要並前瞻未來發展,為釐訂實施策略之原則。
4.各級主管社會教育行政機關暨執行機構,於研擬施行措施時,應切實諮詢相關學者專家之意見,俾臻周密完備。
5.各級主管社會教育行政機關暨執行機構,於擬訂及推動工作時,應結合相關政府單位、各級學校暨民間組織團體之力量,以擴大影響層面,恢宏工作成果。
6.本綱要之實施,應以促成社會教育、學校教育及家庭教育合流並進、相輔相成,實現整體教育功能為鵠的。
四、實施目標:〔社會教育工作綱要〕不僅是一專業導向的規章,並且是一目標導向的工作指引,實施目標有九:1.增進成人基本知能與從事職業之技藝,涵育成人正確之生活態度,俾使成人均能充分自我實現。
2.強化家庭教育功能,促進安和樂利之家庭與社會關係,建立民主、和諧、積極進取之社會。
3.提升全民文化涵養,建立全民合宜之文化認同。
4.培養國民禮樂風尚,涵養國民藝術氣質,加強國民保護並發揚歷史文化之責任意識。
5.普及社會大眾科技知識與技術,培養社會大眾實是求是之科學精神。
6.建立國民正確之交通觀念,養成國民遵守交通安全規則之習慣與道德。
7.發展圖書事業,充實館藏資料,發揮各圖書館特色,運用多元資訊媒體,創建書香社會,以弘揚文教建設。
8.發揮各類博物館之特性,策訂各種教育活動計畫,運用各項資源,密切結合學校教育並支援家庭教育,實現整體教育理想。
9.促使各級各類學校及社會教育機構,善用視聽教育方法與媒體,以增進教學效果,進而推展社會教育,提升全民文化水準。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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