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標題: 【社會問題的理論】 [打印本頁]

作者: 豐碩    時間: 2012-11-21 23:34
標題: 【社會問題的理論】

社會問題的理論

 

TheoriesofSocialProblems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社會學家探討社會問題的理論有鉅觀(macro)和微觀(micro)之分,前者包括功能論和衝突論的觀點,後者以象徵互動論為主要代表。

 

以這兩種理論為依據,社會問題較重要的研究觀點有六種。

 

此六種觀點也可稱為社會問題的理論或學說。

 

學者對前五種觀點多半已有共識,分別是:社會病理觀點、社會解組觀點、價值衝突觀點、偏差行為觀點,以及標籤(labeling)觀點(或譯「定名論」)。

 

至於第六種觀點則學者歸類不一,有些以制度(institutional)觀點為代表,不過,魯賓頓(E.Rubington)與溫柏格(M.S.Weinberg)在其一九八九年合著的〔社會問題:六種觀點〕一書中,則將批判(critical)觀點列為第六種觀點。

 

社會病理學的觀點是最古老的一種,美國早期社會學家研究社會問題泰半以此觀點出發。

 

此種理論的基礎,除源自斯賓塞(HerbertSpencer)的有機類比論外,並參雜有中等階級的鄉村規範與達爾文(C.R.Darwin)的進化論概念。

 

此派學者認為,社會問題就是社會中某些錯誤或病態的現象,它們對社會的影響就像有害的細菌對人類身體健康之危害一樣,必須設法清除。

 

因此最初持這種觀點研究的學者常自稱為「社會衛生員」,主張研究社會問題應像醫療衛生人員般,盡量清除社會中的疾病或汙點。

 

當醫學發達且病理學知識開始為人們重視後,這些學者便改稱自己為「社會病理學家」,此名詞一直沿用至一九五○年代。

 

持此觀點來探討社會問題者所建議的解決對策,多半側重於社會道德的重整及個人品德之陶冶。

 

唯因社會問題並非全部都是「病態」現象,所以目前此種觀點已甚少為學者採用。

 

社會解組的觀點與社會病理學類似,注重人類行為準則的探討,但社會解組說不注意個別的態度,且其所提解決問題的方法亦不從個人道德或規範的重整來考慮,而偏重從社會結構觀點研析社會問題。

 

此說盛行之時正好是社會組織理論萌芽發展之際,由於解組之前提在於強調社會本身是一有組織的情境,其各部分彼此相互牽連,只不過在發展過程中,某些部分的功能失去效用或彼此之間脫節,因而產生社會解組現象,造成社會問題。

 

持此觀點研究社會問題者主要認為,社會問題之產生並非錯在個人本身,而是源自於社會解組。

 

社會之所以解組,是因其社會法則欠缺、規範喪失、文化衝突或規則矛盾所致;

 

而社會法則之所以會有上述不一致的情形,最主要又源自於社會的快速變遷。

 

因此他們認為解決社會問題最有效的方法是盡快重建社會秩序與體系。

 

不過,這種說法目前亦備受批評,因為社會問題的產生有些並非源自於社會解組,在社會組織很嚴密的情況下也可能有社會問題的存在,加上解組的概念本身含有價值判斷的成分,在現代多元化的社會並不一定是解組的社會。

 

故此觀點現在多用以研究低度開發國家或開發中國家快速工業化的效果。

 

價值衝突的觀點可說是歐美衝突理論的綜合。

 

歐洲方面溯源於馬克斯(K.Marx)的階級鬥爭論,以及辛末爾(G.Simmel)從社會互動的型式來分析衝突;

 

美國方面最早是源自一九二五年法蘭克(L.K.Frank)住宅問題的研究。

 

不過,此說之真正代表可說是富勒(R.C.Fuller)與麥爾斯(R.R.Myers)。

 

他們主張所有的社會問題都歷經三個階段:認知、政策決定,及改革。

 

在此三階段中,不同團體的利益和價值無法協調,彼此為爭奪各自的利益而發生衝突,於是社會問題萌生。

 

持此說者認為社會病理或解組的觀點因涉及「疾病」與「社會期待」的概念,未免過於主觀。

 

尤其背離規則或解組本身並不一定是個人品德的缺失或「壞事」,不同團體成員本來就有權利擁有不同的價值觀念和利益,因此,大家為了追求自己團體的利益,自然會產生衝突摩擦,這種問題的產生是正常的現象。

 

社會學者在研究勞工問題時,常用此種觀點分析勞資關係。

 

同時由於此派學者認為問題的產生主要源自於價值觀念的衝突,因此其所提的解決對策通常也以權力之運用、交涉、妥協、或設法達成共識為主。

 

偏差行為觀點是社會學者研究社會行為最具影響力的理論之一。

 

此派論者把社會問題界定為偏離規範的行為或狀況。

 

其理論立基於美國哈佛大學社會結構學派和芝加哥大學社會過程學派有關社會問題的論據。

 

前者的代表人物是在1938年提出「迷亂(或譯脫序)理論」(AnomieTheory)的墨頓(R.K.Merton)。

 

墨頓認為合法化工具與文化目標間的差距可造成下述四種偏差:創新(Innovation)、儀式主義(Ritualism)、退卻主義(Retreatism)及反叛(Rebellion)。

 

社會問題之所以產生,並不完全是由於價值衝突的結果,也不一定是由社會解組造成,而是社會為其成員所提供的達到其個人目標的機會不均等的結果,個人因缺乏合法的途徑達到其目標,以致挺而走險。

 

芝加哥學派有關社會問題的探討,則以蘇哲蘭(E.Sutherland)在一九三九年提出的「差別結合理論」(TheoryofDifferentialAssociation)為代表。

 

蘇哲蘭認為偏差行為的產生,是個人由其與偏差模式結合的過程中學習發展而成;

 

換言之,差別結合理論是從社會化的觀點來看偏差行為,認為偏差行為是個人在其所參與的親密團體生活過程中學習到的傾向,並非源自於遺傳因素或價值衝突。

 

此派學者認為解決社會問題的較佳對策是生活機會之重新分配、增加個人與合法角色模型之接觸、學習合法的規範,並減少個人與偏差角色模型之聯繫機會。

 

標籤或定名論是一九五○年代以後逐漸發展出來的觀點,一九六三年貝克爾(H.S.Becker)所著的〔局外人〕(Outsiders)一書常被視為此說的代表。

 

持此觀點者對社會問題的探究側重主觀的分析,其最主要的論點是依據一連串的假設,剖析人們如何界定各種社會情境。

 

由於社會問題乃是一種標籤過程的產物,是由人們創造出來,並由人們加以處理。

 

此派學者主要的研究對象就在於探討社會如何根據其價值體系而將各種現象做標籤的過程,並探討人們如何具體地運用該過程於個人身上、其所以被標籤的因素、社會對此種標籤的反應如何、對被標籤者採取何種社會控制行動,以及被標籤者本身如何反應等。

 

換言之,標籤論是一種探討社會問題定義過程的研究,注重:「誰」來對問題下定義?

 

何種情況下人們或某種情境會被界定為有問題?

 

以及標籤後之結果如何?

 

此派學者認為,問題解決之道就在於將該情況重新定義,他們主張透過觀念的變革與重新標籤的過程來解決社會問題,而觀念的變革與再標籤則有賴於法律及教育。

 

因為法律是社會控制的正式工具,若法律修改則此一情境自可被重新評量,而且唯有透過教育的過程,新的社會定義才可能傳遞給社會大眾。

 

持制度觀點探討社會問題者主要在於強調研究與社會干預的必要性,以便謀求增加社會團體或社會制度的能力,進而使規範更有效。

 

與注重個人如何成為偏差者的偏差行為觀點相較,制度觀點的學者比較重視社會制度本身如何產生偏差,或制度關係中衝突發生的方式,衝突如何改變制度關係,以及如何導致新社會制度的出現。

 

綜合而言,社會病理與社會解組兩個觀點是典型功能論的形式;

 

偏差行為假定社會中有些人無法以正當手段達成社會的期望或獲得報酬,故嘗試以不正當的途徑來取得,也可說是新近的功能論點;

 

至於價值衡突觀點則是衡突論的代表;

 

標籤觀點則是象徵互動論的應用。

 

制度觀點則結合功能論與衝突論。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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