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教育機構】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社會教育機構為各種實施與推展社會教育單位的總稱。
依據民國六十九年(1980)修正公布之〔社會教育法〕第四、五條規定,社會教育機構包括社會教育館、文化中心、圖書館(室)、博物館(文物陳列室)、科學館、藝術館、音樂廳、戲劇院、紀念館、體育場所、兒童及青少年音樂設施、動物園及其他等。
故社會教育機構係一綜合性的名詞,它涵蓋各級各類執行或推展社會教育之單位。
就設立主體而言,主要可分為公立及私立兩類,公立者包括國立、省(市)立、縣(市)立及鄉(鎮、市、區)立等四級;
私立者則包括由私人或團體所設立者。
目前屬於國立者,共有十二所,省立者九所,臺北市立者九所,高雄市立者七所,縣(市)立者二十三所,鄉(鎮、市、區)立者共有三○九所。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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