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教育科】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社會教育科為省(市)政府教育廳(局)主管社會教育的行政單位。
前臺灣省政府教育廳掌理社會教育行政事務者為第五科;
臺北市掌理社會教育行政單位者為第六科,高雄市為第四科。
省(市)教育廳(局)主管社會教育之科,通稱為社會教育科。
依照前〔臺灣省政府教育廳之組織規程〕,第五科掌理補習教育、藝術教育、社會教育機構及特殊教育等事項。
第五科置科長一人,其下分設三股:第一股掌理藝術教育事項;
第二股掌理補習教育事項:第三股掌理社教行政、民眾教育活動、文化復興工作、視聽教育、特殊教育及國語文教育等事項。
臺北市及高雄市教育局社會教育科,置科長一人,下設三股,第一股掌理補習教育,包括補習學校(班)之設立、變更、停辦及輔導、考核等事項;
第二股掌理民眾教育、特殊學校教育、中華文化復興工作、文教事業財團法人之許可、社教機構之輔導、考核、國語文推行及輔導、交通安全教育事項等;
第三股掌理藝術教育,包括育樂事業團體之設立、變更、登記,育樂事業團體之輔導及藝術教育活動之辦理等。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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