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公民教育目標】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法國是民主憲政先驅國家之一,對公民教育甚為重視。
朱諶於民國七十二年(1983)在[法國的公民教育]一文中指出,法國公民教育具有四項具體目標:(1)培養公民正確的思想態度;
(2)培養公民的社會行為品格;
(3)培養公民正確的價值觀;
(4)培養公民的愛國情操與國際和平思想。
法國的公民教育分成小學、初中、高中三個階段實施,每一層級以心理學理論為基礎,配合學生的知識領域,確定指導原則,排定課程內容與實施方式,其精神則是一脈相承。
法國於一九八五年公布公民科第六年級至第三年級(相當於我國初中第一年級至第四年級)課程標準,首先揭示「公民教育為民主共和國保障自由之教育的主要部分」,並列舉公民教育之目標:本課程為使學生對於公民教育以多數方式行使權利與義務有正確的認知,培養學生共同意志之意識,尊重法律及愛護國家之情操,為此應使學生:(1)知曉民主生活的規範、政治制度及歷史根源;
(2)省思今日世界尊重他人及其權利之方法及條件:容忍、互助及排拒種族歧視;
(3)回饋符合正義與自由之需求,以負責任態度面對時代的問題與困難。
總之,法國公民教育是採整體規劃方式,不但目標彼此銜接,前後一貫,而實施時亦考慮到學生心理發展的條件。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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