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音字母教育】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
注音:字母教育」是指以漢文部首為「
注音:字母」或「
注音:符號」,以幫助讀音統一,認識漢字之教育。
民國元年(1912),教育部於北平召開臨時教育會議;
八月七日,臨時教育會議通過〔採用
注音:字母案〕,主張以「
注音:字母為音標,以助讀音之統一」;
同年年底,教育部依據此案籌議國語統一之進行方法,並公布〔讀音統一會章程〕八條,聘吳敬恆為主任,籌畫一切推廣事宜。
民國二年二月十五日,教育部讀音統一會正式成立,選舉吳敬恆為議長,王照為副議長,進行國音審查工作。
當時與會專家所提字母提案很多,有偏旁派,有符號派,有羅馬字母派等,見仁見智,爭議不決;
最後依照浙江會員馬裕藻、朱希祖、許壽裳、錢稻孫及部員周樹人等之提案,以為「統一讀音,不過改良反切,故以合於雙聲疊韻的簡筆漢字最為適用」。
會中通過決定採用
注音:字母;
另尚通過〔國音推行方法〕七條:(1)請教育部通咨各省行政長官,飭教育司從速設立國音字母傳習所,令各縣派人學習。
畢業後回縣,再由縣立傳習所招人學習,以期推廣。
(2)請教育部將公定字母從速核定公布。
(3)請教育部速備國音留聲機,以便傳播於各省而免錯誤。
(4)請教育部將初等小學「國文」一科改作「國語」,或另添「國語」一門。
(5)中學師範國文教員及小學教員,必以「國音」教授。
(6)〔國音彙編〕即〔國音字典〕頒布後,小學校課本應一律於漢字旁添註國音。
(7)〔國音彙編〕頒布後,凡公告通告等件,一律於漢字旁添注國音。
讀音統一會閉會後,因教育部人士更動,其所通過之「
注音:字母」案並未付諸施行。
民國三年一月,在京會員王璞等二十五人,組成讀音統一期成會,呈請教育部公布
注音:字母,推行全國;
教育部雖批令派員辦理,實際上並未認真執行。
於是王璞等人乃於北京創辦
注音:字母傳習所,教育部准予先行試辦。
該所除傳習
注音:字母外,復於傳習所附設
注音:書報社發行〔官話
注音:字母母報〕,廣為流傳。
民國六年十月,全國教育會聯合會在杭州浙江省教育會舉行第三屆年會,黎錦熙和陳懋治等人在會中提出「請定國語標準,並推行
注音:字母以期語言統一案」,經大會討論通過,送請教育部迅速辦理;
至是,教育部始積極進行推行
注音:字母。
民國七年四月二十日,全國高等師範學校校長會議在南京召開,到會者有北京、武昌、瀋陽、南京、廣東、成都和陝西等七校校長,會中通過〔高等師範附設國語講習科辦法〕,並於六月一日,由教育部公布〔高等師範學校附設國語講習科簡章〕;
依據此一簡章規定,國語講習科專教
注音:字母及國語,以養成國語教師為宗旨。
同時規定,講習科學員就各省區中等學校教職員選送,其名額由教育部規定。
教育部並於同年六月十八日,公布〔高等師範學校附設國語講習科選送學員區域表〕,規定各省選送學員至有關高等師範學習
注音:字母和國語。
民國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教育部正式公布〔
注音:字母表〕,其中有聲母二十四、介母三、韻母十二,共三十九音,以便各省區傳習推行。
同時文中指出:「如實有須加修正之處,將來再行開會討論,以期益臻完善。」
至此,我國推行國語教育之「國音」,經多年斟酌商議,終於明令公布施行。
此次所公布之「國音」,係由全國各省代表所組成之讀音統一會,逐字審定,慎重挑選,由多數票決而決定;
其音素揉合了江蘇、浙江、直隸、湖南、福建、廣東、湖北、四川、廣西、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安徽、江西、奉天、吉林、黑龍江、雲南、貴州、新疆和蒙古等地方的「國音」,一則收集南方特有之入聲,一則又涵蓋北方的捲舌韻,和少數地區特有之「濁聲母」及「尖團字」。
從理論上說,此一非南非北,不東不西之「國音」,有統一全國讀音的功能,但並非某一地區之方言;
唯自教育部公布〔
注音:字母表〕後卻頗多爭議。
未幾,王璞於上海灌製之「中華國音留聲機片」,趙元任於美國灌製「國語留聲機片」,其國音一律準照北京聲調;
後王、趙兩種「國音留聲機片」均經教育部審查後通過,獲准發行。
傳授國音者若依此教授「國音」,則為帶有京調之「國音」,唯二者在聲調方面尤其入聲方面,仍有不同。
以上為民初
注音:字母推行之概略經過。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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