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視】
Discrimination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歧視」一詞,具有多種涵義,自社會學的觀點言:是基於偏見的行為,基於所知覺到的團體成員身分,對別人給予不同的對待,如年齡歧視之對老人的貶抑;
又如性別歧視之對女性的貶抑。
自人類學的觀點言,美國學者柏瑞(B.Berry)認為:歧視是視個人所屬的特殊族類而畫分的不同待遇,此不利待遇即指優勢民族,處處用種種方法對其他族類所作經濟、政治,以及社會等方面的限制,如種族隔離及排除外族,都是歧視的行為。
種族歧視國家或政府以人種的相異為理由,而分離、隔離民族或移民等,對不同民族有差別待遇,是人類社會極嚴重的偏見行為,一九六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聯合國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宣言〕第一次宣告,要迅速消除世界上一切種族歧視。
一九六六年三月七日聯合國復通過〔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規定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或公共生活各方面,如交通工具、旅館、餐館、咖啡館、戲院、公園等,禁止一切種族歧視,防止種族分離或種族隔離政策,並要求各締約國,保證不分種族和民族,人人有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權利。
一九七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聯合國再通過〔禁止並懲治種族隔離罪行公約〕,重申種族隔離為犯罪行為應受國際的制裁。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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