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標題: 【宗教自由】 [打印本頁]

作者: 豐碩    時間: 2012-11-21 00:27
標題: 【宗教自由】

宗教自由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人有理性與自由意志,負有道德責任去追求真理,尤其宗教真理。

 

每人應該依附自己認識的宗教真理,遵循它的要求而處理全部的生活。

 

人除非不受心理的束縛,以及不受外來的強制,便不能適合天性完成這個責任。

 

為此宗教自由奠基於人性的尊嚴,不受任何權力阻止;

 

事實上,它也屬於聯合國人權宣言的內容。

 

宗教信仰是內在的、自願的,同時也是形於外的自由行為。

 

為此宗教自由不該受到人類任何權力的干擾和禁止,以致內在受到干擾而「自願」受損,外在遭到強制而「自由」受阻。

 

積極地,人類權力不但應當保護宗教自由,而且也應保護宗教自由表達於外的各種合理行動,如與他人討論宗教,或以團體方式宣示自己的宗教。

 

總之,宗教自由的權利,應當受到政權承認,而予以鼓勵,並用法律加以保護。

 

宗教自由的主體不只是個人,而且也是個人所組合的團體。

 

人有合群的天性,信徒也有結社的權利。

 

宗教社團只要不妨害公共秩序的合理要求,即享有不受干預的權利,為能遵照自己的章程管理;

 

奉行宗教性的禮儀與崇拜,並得設立機構輔助和教導信仰生活。

 

宗教社團同時享有選擇、培育、任命、調遣自己的管理人員的權利。

 

並得設立宗教建築物,在法律範圍內購置適當的產業。

 

宗教社團亦有權利,以口頭或文字,公開傳授及宣揚信仰,不得受人阻撓。

 

此當然切忌帶有強制或卑鄙及不正當的遊說行為,尤其對無知及貧窮者更應戒慎,否則是濫用權力,損害他人。

 

保衛及提倡人類之不可侵犯的權利,是國家的基本任務。

 

所以政府應以公正的法律及適當的方法,有效地負起保衛宗教自由責任,並提供宗教生活的有利條件以及真正能行使宗教自由的權利與義務,使社會自身由於人民享受宗教自由而得到正義與和平的利益。

 

在特殊情況下,如果國家的法律對某一宗教予以國教的承認,必須同時對其他宗教的權利予以承認及尊重,勿使社會福利為了人民信仰宗教的理由,受到或明或暗的損害。

 

因此,政府不得以威脅恐嚇或其他方法,強迫人民信奉或放棄任何宗教,或阻止進入或脫離一個宗教。

 

凡有武力在整個人類或某一地域,消滅或禁止宗教信仰,便是相反宗教自由的神聖權利之暴行。

 

另一方面,政府也該保障社會,制訂法律抵制一切假借宗教自由之名而製造出來的、導致公共秩序混亂的偏差。

 

但是,這不應出於臆斷或不公正的偏袒和成見,卻該根據客觀的社會需要。

 

同時宗教自由的運用仍得完整無缺,非在必要時不受限制。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歡迎光臨 【五術堪輿學苑】 (http://aa.wsky.ink/) Powered by Discuz! X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