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教師在職進修歷史沿革】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我國教師在職進修歷史沿革分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和中學教師在職進修兩部分:1.小學教師進修:教育部於民國三十四年四月頒布〔國民學校教師進修大綱〕,指定進修的範圍包括:進修刊物、進修輔導、設立進修班及教師假期訓練等五項。
民國三十七年四月為提高教師素質,教育部復指示各省市推行〔國民學校教師進修要點〕,對於進修刊物之提供、輔導研究之推動、進修訓練之設施等,作了較具體的指示。
民國三十九年八月,教育部為鼓勵中小學教師進修,特訂頒〔中等學校及國民學校教員學術研究獎勵辦法〕,規定中小學教師對於編譯補充教材,從事專門著作,自製教學用具,進行教育實驗,或其他有關改進教學方法及學術研究事項,得於每學年結束時,將研究成績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獎勵。
依成績優良的等第,由教育部、教育廳及縣市教育科局分別以獎金及獎狀二種方式獎勵之。
同年,教育部並指令各師範學校舉辦「國校教師暑期講習會」,分期徵調各國民小學教師參加講習。
民國四十四年九月,教育部頒布〔提高國民學校師資素質方案〕,規定在職教師進修工作的兩項實施原則:(1)每一教師皆有進修或受輔導之機會;
(2)進修成績作為提高待遇條件之一。
該方案於民國六十一年廢止。
民國四十五年四月,臺灣省政府教育廳頒布了〔臺灣省國民學校教師研習會研習計畫〕,依其實施要點在臺北縣板橋設置「臺灣省國民學校教師研習會」,負責國民學校教職員進修事宜,希望藉此提高國小教師素質,以改進國民教育。
民國四十七年起,臺灣省教育廳在各師範學校設立「特師科」,由各縣市政府遴選國民學校未受專業訓練之國校校長及主任,予以一年之專業訓練。
同年又成立「臺灣省國民教育輔導團」,選調國小各科教學優良教師組成,每年定期巡迴各縣市舉辦教學觀摩會。
民國四十八年臺灣省教育廳在各師範學校設置「國民學校師資進修班」,由各縣市政府遴選初中、初職,及日據時代高等科畢業之在職教師,予以一年之專業訓練。
民國五十二年起,各師專先後開辦夜間部,招考具有師範學校畢業或高中、高職畢業學歷及同等學力之國小合格教師,給予在職進修機會,修業三年,每學期上課十七至十八週,修滿六十八學分後,讓給二年制國校師資科畢業證書。
民國五十七年,各師專復開辦暑期部二年制國校師資科,招收國小在職合格教師,到校上課四個暑假,每一個暑期上課八週,修滿六十八個學分,始得畢業。
民國六十二年一月三日,教育部公布〔師範專科學校暑期部二年制國校師資科利用空中教學實施要點〕,由中華電視臺試辦空中教學,採免試報名入學方式,各師專同時辦理招生,空中教學之修業年限為三至六年,修習六十八個學分,其中三十二至四十二學分由中華電視臺分三年播授,其餘學分則分兩個暑假在師專開設。
空中教學科目除電視及廣播教學外,尚於每年寒暑假在各師專實施面授三天。
目前已停辦。
各師專實習輔導室正式納入編制,並將全省各縣市畫分為八個輔導區,分由八所省立師專負責輔導區內國小改進教學,同時編印輔導刊物,幫助國小教師進修,並視實際需要,不定期選調國小技能科教師,如音樂、體育、美勞等,至各師專接受為期一週之講習,以研習新的教材教法為主。
2.中學教師進修:民國二十九年七月一日公布之〔師範大學(學院)輔導中等教育辦法〕中第二條規定:「師範大學(學院)應組織中等教育輔導委員會,辦理輔導區內中等學校之輔導事項」,第四條規定:「師範大學(學院)應衡酌輔導區內中等學校之需要辦理下列各項中等教育之研究、輔導工作:(1)協助教育行政機關從事或指導各項中等教育之實施研究;
(2)輔導中等學校教師進修;
(3)舉辦教學示範會及教學觀摩會;
(4)協助中等學校教師改進教學方法;
(5)編印定期刊物,介紹中等教育之新觀念及新方法。」
民國四十四年九月,教育部頒訂〔提高中等學校師資素質實施方案〕,其中有關輔導中等學校教師進修之規定如下:(1)加強師範學院中等教育輔導委員會活動,包括舉辦觀摩教學、舉辦教師通訊研究、設立函授進修班等;
(2)充實各科教學研習會內容;
(3)改進暑期講習辦法;
(4)獎勵學術研究;
(5)充實中等學校設備;
(6)建立教育廣播網,在省市教育行政機關或師範學院內舉辦;
(7)選拔優良教師深造。
民國四十七年,臺灣省教育廳在省立師範學院(現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成立「中等學校教師研習中心」,分設理化、博物、數學、工藝、科學實驗、英語等科;
又於民國五十九年,在省立高雄師範學院舉辦國文、數學、工藝各科研習會,提供中等學校教師在職進修。
民國五十九年,臺灣省教育廳另在彰化原進德中學校址,設立「臺灣省中等學校教師研習中心」,先後舉辦指導工作、體育、工藝、數學各科研究班。
此外,該中心並舉辦科學教育研討會,分設數學、生物、化學、物理各研究班,以及舉辦各種短期研討會等。
民國六十年八月,省立彰化教育學院成立後,該中心業務遂歸併教育學院接辦。
民國六十二年十月教育學院成立「進修部」,為不合格教師開設教育學分班。
民國六十年至六十五年,師範大學及政治大學開辦大學選修科目空中教學教育科目,計有教育概論四學分、教育心理學四學分、普通教學法、分科教材教法及教育實習二學分、教育哲學(哲學概論)二(四)學分、教育與職業指導二學分、中等教育二學分、教育社會學二學分等,然而該項選修課程並非專為在職教師進修而設立。
民國五十七年,師大教育研究所奉教育部核准辦理「教育學術研習會」,招收下列三種人員:(1)大學畢業現在師範院校執教者;
(2)獲有教育學士學位從事教育工作者;
(3)高等考試教育行政人員及格現從事教育工作者。
民國六十五年師大教育研究所將上述「教育學術研習會」改為「教育人員進修班」,開辦四個暑期,四十學分的課程。
師大其他研究所如三民主義、國文、英語、地理、數學、物理、化學、生物等亦相繼開辦此類課程。
國立清華大學的數學、物理與化學三個研究所則從民國六十三年七月開始辦理中學教師暑期進修工作,政大教育研究所則於民國六十四年開辦「教育人員進修班」。
以上各校研究所所開設之課程均分四個暑期修畢,共四十學分,修畢由學校授與「結業證書」,憑此證書可晉升四級薪俸。
民國六十七年,教育部委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與中華電視臺合作辦理空中教學中小學在職教師進修教育科目課程,共開設德育原理四學分、教育行政四學分及視聽教育二學分等三科。
這是首次專為教師在職進修教育開設的空中教學課程,各科目於每星期日上午電視播授,並另以教育及軍中電臺重播,登記進修之資格限於現職中小學合格教師持有教師登記證及在職證明書者,並且規定教師進修上項各科目成績及格及持有學分證書達六學分以上者,得憑以辦理延長教師登記證書時效。
3.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的後續發展民國六十八年教育部公布〔師範教育法〕,其中第十九條規定:「教師在職期間,應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
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該條精神認定教師進修為教師應盡的義務。
民國七十年起,臺北市、臺灣省、高雄市陸續成立教師研習中心,各師範院校亦陸續成立進修部,中小學教師進修的辦理機構與舉辦的活動日益增加。
民國七十四年教育部公布〔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研究辦法〕,其中第三條規定:教師在職進修研究方式包括進修學位,進修學分或資格,參加有關之研習、實習、考查,以及從事有關之研究、譯著、創作等。
第四條規定:辦理進修的機構包括師範院校、教育部指定或核准的公私立大學及教育部設立的教師進修機構等三類。
第八條規定:中小學合格專任教師參加進修,獲得學分、學位或資格者,可依相關辦法申請增加進修科別教師之登記、換敘薪級,並作為甄選調職升遷之參考。
第十一條規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實際需要,還調公立學校教師帶職帶薪或給予公假參加進修研習。
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教育廳公布〔臺灣省教師進修計畫─長青專案〕,規定在五年內臺灣省中小學及幼稚園約十五萬教師,每人至少參加一週以上的進修研習。
並設計教師進修卡,訂定進修時數認定、計算辦法,採累積計時方式登錄,五年內每一教師累計進修時數需達三十五小時以上,作為年度考績、加薪、晉級、調動、介聘等之參考。
民國八十四年一月,教育廳頒布〔高級中等學校加強以學校為主的教師進修活動,提升教學品質實施計畫〕,該計畫鼓勵教師自我進修,提倡辦理校內進修活動,推動校際聯合進修活動,配合教學輔導團辦理教學進修,指派教師參加校外進修。
教師參加校內或區域性教師進修活動,可列入教師進修卡登記,達三十五小時以上可換發教師進修證明。
民國八十三年,教育部頒布〔中小學教師獎勵要點〕,教育廳亦於同年頒布〔獎勵教育人員研究著作實施計畫〕,鼓勵中小學教師從事研究進修著有績效者,申請教育部或教育廳各項研究著作獎勵。
除了上述政府提倡的各項中小學在職進修方式外,從民國七十年開始,一些教師團體或教育相關團體相繼出現,積極倡導教育改革或爭取教師權益,也辦理教師進修的活動,這些活動雖未能用以敘薪或遷調,且多為自費,卻能吸引教師參加。
民國八十年起則有民間出版公司加入辦理教師進修的活動,以拓展教科書市場。
民國八十二年〔師範教育法〕修正為〔師資培育法〕,其中第三條規定:「師資培育包括師資及其他教育專門人員之職前教育、實習教育及在職進修。」
教師進修被認為是師資培育的一部分。
此外,該法也開放設有教育學程的一般大學辦理教師進修。
教師進修的選擇日趨多樣。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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