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術堪輿學苑】

標題: 【形式】 [打印本頁]

作者: 豐碩    時間: 2012-11-20 10:14
標題: 【形式】

形式

 

Form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形式在哲學上有幾種解釋:(1)可用以與其他事物區別的形狀或外貌;

 

(2)部分形成整體時之安排方式、結構或組織;

 

(3)事物藉以分類或概念化的觀點;

 

(4)事物的本質。

 

形式是事物差異的依據,在哲學上常與物質(matter)或內容(content)相對。

 

亞里斯多德(Aristotle)於其〔形上學〕(metaphysics)中提出了形質說(hylomorphism),主張存在事物皆有物質與形式,形式為事物之本質,促使事物得以成立。

 

從發展與變遷的角度來理解,形式是現實性(actuality)及活動性(activity)的原理,而物質(質料)則是潛能性(potentiality)及被動性(passivity)的原理;

 

一個形式可以成為發展或變遷後新事物的物質,例如房屋對木頭或石頭來說是形式,但房屋對由其所構成之社區或城市而言則是物質。

 

亞里斯多德指出有一種完全不帶有物質的形式,稱為純粹形式,是完整的、獨立自主的,純粹的精神為純粹形式。

 

依亞里斯多德提出的四因說,純粹形式為任何物體發展的終極目的。

 

康德(Imm.Kant)在〔純粹理性批判〕(CritiqueofPureReason)一書裡說明人類之所以能將複雜和零散的感覺經驗,予以統整組合並使之意義化,主要原因就在於有時間和空間的直觀形式,可以整理感覺經驗,並於悟性的範疇形式加以理解,最後在理性的觀念形式裡取得綜合統一,並徹底的形式化。

 

運用形式一辭時,常與物質、內容一併解釋事物:例如學生的言行舉止可判斷其道德發展的內容,而其道德發展則可能屬於無律、他律、自律的形式;

 

符號邏輯的推演是形式,其有關的題材是物質;

 

建築、音樂、繪畫表現的統一、對稱性為形式,使用的媒材如石、磚、樂器、顏料為物質;

 

教育活動為形式,學科知識、活動性質為內容。

 

形式在美學上的主要意義是本質、外形或邏輯語句的形式。

 

柏拉圖(Plato,427~347B.C.)常以eidos和idea兩宇並用,指的是永恆不變的真正存有,感覺世界中的具體事物都是永恆不變的觀念(idea)之摹本。

 

亞里斯多德則以morphé和eidos來表示形式,是存有的四個原因之一。

 

至於美學上的形式,主要有三種涵義,即意指布局或各個部分的安排、指外表或題裁或形狀。

 

分述如下:1.「形式」指各個部分的一個安排,與之相對的是:元素、成分,或繪畫中的色彩。

 

這種美學的理論,源於畢達哥拉斯學派(Pythagoreans),時當西元前五世紀,主張美包含在簡單、明確之各部分的安排之中。

 

例如:當琴弦的長度符合某些簡單的比數時,就能發出和諧的音;

 

無論是人體或紀念碑,唯有當它們具有某些一定的比例時,才會顯得美;

 

雕刻家留意到人的頭部和其身長比宜為一比八,而其前額與面部宜為一比三之比。

 

也就是說,美有賴乎比例。

 

認為事物是因為數目才顯得美。

 

這種把形式視為各部分安排的觀點,在西元前三世紀柏羅提那斯(Plotinus,205~270)出現之前都沒有產生問題,即使柏羅提那斯,也只是否認比例是美唯一的基礎,並不懷疑各部分間的比例,可以成為美的基礎。

 

之後中世紀、十三世紀、文藝復興期,一直到十七、十八、十九世紀,都不乏意見相同者。

 

大致看來,整個古代的藝術論都把特別的重要性賦予形式,但是在二十世紀的藝術思潮中,只有若干支流傾向於此,貝爾(CliveBell,1881~1964)和傅萊(RogerFry,1866~1934),均強調這種觀點的形式在審美上的重要性。

 

2.形式意指事物的外表,與之相對的是「內容」。

 

這種意義的形式最初是在詩的領域中特別重視。

 

形式被視為字句的表達而加以孤立。

 

所謂「詩的形式」也就是「字音」、「字句」的表現,使語句的本身有別於它的意義。

 

於是「形式」與「內容」就形成對立。

 

西元前三世紀、中世紀、文藝復興、矯飾主義都曾應用到此種與內容相對的形式概念,但只應用在詩學中。

 

這種意義的形式在詩學中,通行了許多世紀,且占據顯要的地位。

 

十九世紀時,這個問題被應用到所有藝術理論中,意義的形式便不只運用在詩學中,而與第一種意義的形式相混,使形式具備了雙重的用意。

 

二十世紀則轉移到另一個新的問題,即:藝術中形式與內容孰重?

 

3.「形式」意指對象的界限或輪廓,與之相對的是質料、色彩。

 

形式應用到藝術,尤其是視覺藝術。

 

其發展主要是在十五世紀到十八世紀間,出現時,主要用「圖形」和「素描」的名義。

 

這種意義下的形式,只關係到素描,而與色彩無關。

 

輪廓與色彩代表著兩極端。

 

以上三種形式概念,都是美學本身的產物。

 

由哲學的形式概念轉而運用於美學的形式意義,主要有如下兩種:1.形式指事物之本質,與其相對者為事物的偶然特徵,亞里斯多德即採此觀點。

 

到了十三世紀經院學派(Scholaticism)的學者,不僅採取了亞氏本質的形式概念,且把它用到美學中。

 

認為對象之美,有賴其形而上的本質在即其表象中顯現出來。

 

此概念在十三世紀達到巔峰後,隨之結束。

 

到了二十世紀,此概念有了新意,以其他名義在抽象藝術家如:孟德里安(PietMondrian,1872~1944)和尼柯森(BenNecholson,1894~1982)的著作中復活了過來。

 

2.將形式視為心靈中的一種屬性,康德即採此說,認為時間和空間是感覺的先驗的形式。

 

我們在對象中找到它,是因為主體把它加到事物上面去了,是一種主觀而具有普遍性的形式。

 

原本康德只發現到知識的先驗形式,後來十九世紀末葉,費德勒(KonradFiedler)則發現視覺亦有其普遍性的先驗形式。

 

接著是先驗形式的多元概念的產生,認為此種先驗形式是與時推移,隨時變遷的。

 

在吳爾芙林(HeinrichWölfflin,1864~1945)的公式中即曾表現得很清楚。

 

另外,還有一些次要的形式概念,如:1.指那些用以產生形式的工具。

 

例如那些被雕塑家、陶藝家和鎗炮工人等所使用的範式;

 

2.指從事創作的常規和定格;

 

3.指各式各樣不同種類的藝術或同一種藝術的各式變化;

 

4.指藝術品之精神因素。

 

至於新的後起的形式概念則有:1.將形式視同體系和成規,只取被人有意創作出來的形相;

 

2.指法則、規則。

 

其反面乃是自由、個性、生氣、變化和創作性。

 

降至二十世紀,關於藝術的一些新的詮釋紛紛出現如下:1.完形心理學或結構主義,提出舉凡形式都是因整體而被知覺到的論點,認定形式的元素乃是抽象的結果;

 

2.形式分成事物所擁有的形式,以及在事物中所見到的那些形式。

 

也就是將存在的形式和效應的形式區分開來;

 

3.另有認為事實上根本沒有現成的形式的說法,認為必須參與形式的成立和經營,才能感受到形式。

 

總之,形式的意義之紛殊性極大,以上只是對於形式概念之多樣情況的概括性說明。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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