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教(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助教是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教師職稱系列中之低級職稱。
依一九八六年頒布之[高等學校教師職務試行條例],助教的任職條件除須在政治思想、身體健康狀況方面合格外,還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獲得學士學位,或經學習提高確認達到學士學位水準,經過一年以上見習試用,表明能勝任和履行助教職責;
獲得碩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證書或雙學士學位證書,經考察,表明能勝任和履行助教職責。
助教的職責為:承擔課程的輔導、答疑、批改作業,組織課程討論等教學工作,經批准,擔任某些課程的部分或全部講課工作,協助指導畢業論文、畢業設計;
參加實驗室建設、組織和指導生產實習、社會調查等方面的工作;
參加教學法研究或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及其他科學技術工作;
擔任學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學、科研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助教任職資格,由學校教師職務評審委員會(評審組)審定即可。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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