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他主義】
Altruism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利他主義是倫理學和心理學的一項主張。
倫理學中認為完全無私的關懷別人,及為別人的利益著想,是道德判斷及道德行為的必要條件;
換言之,利他主義認為不能以利己心做為解釋道德判斷及道德行動的出發點。
利他是直接以別人的利益為目標,與利他主義相對的是自我主義(egoism);
利他主義是用來彌補自我主義之不足。
利他主義為孔德(A.Comte,1798~1857)所提出,認為自我之存在附屬於自我的變換,變換成「因別人的存在」而有自我的存在。
斯賓塞(H.Spencer,1820~1903)對此做了進一步的討論。
倫理學中常將利他和善意視為道德。
心理學中以利他為改變的終點。
利他主義與自我主義相反,但也相關。
在反省到某種程度時,或者趨向慷慨的利他,或者成為自私,此時二者即只有其一而不相矛盾。
從生物學觀點看,自私或利他可視為出自本能或生物現象所致的病態或利益。
巴特勒(JosephButler,1692~1752)認為人性不純然是自私自利,人性中除了自私自利這一部分,還有關懷別人的情懷;
更重要的是,人的自私自利這一部分的本性並不和關懷別人這一部分的本性相衝突,人可以由善心義舉之中追尋到自身的幸福。
由利他主義的觀點來看,道德的本身或道德規範的遵循不可能全然是人追求本身利益的結果;
換言之,道德的本身有關懷別人、不求一己之私的成分在內。
利他主義面臨的問題有二:一是人性中究竟是否有利他的成分?
二是成人的道德行為及判斷中受到利他天性的影響程度究竟為何?
利他主義即利人主義,與利己主義相對,指以增進他人利益為自身行為之標準。
利他主義者在思想與行為上秉持兩個原則;
其一,視利人重於利己;
其二,犧牲自己以利於人。
利他行為分為三個層次:(1)把人與己的利益視為同樣重要,所謂「己立立人,己達達人」者與「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者均屬之;
(2)把利人置於利己之上,所謂「先天下之憂而憂,後天下之樂而樂」者屬之;
(3)犧牲自己以利他人,所謂「捨己為群」與「殺身成仁」者均屬之。
利他主義是團體動力學中不可忽視的人類社會行為的基本動機。
由心理學來看,人天生便有同情心,這是利他主義的根本,其功能有三:(1)反射性的,例如目睹別人痛苦而感同身受;
(2)反省型的,意識到別人的痛苦;
(3)知性的,如忠誠、寬容、博愛、同情心、救援的由內而外的了解與表現。
由社會學而言有兩種看法:(1)社會有互惠規範、相互酬賞、彼此互助的功能;
(2)社會責任說:利他是對社會盡應盡的責任,但是當人數眾多時,社會責任便成責任擴散,利他主義反而隱晦起來。
二歲以前的兒童沒有利他行為,幼兒時期為了取悅別人才有利他行為,如贈予、幫助、對同儕表示喜愛等,也對自己曾有的痛苦經驗有同情心。
兒童時期則由同儕團體的互動中表現服從、誠實等利他行為,其動機是為了要被同儕認同與接納。
青少年的利他行為則表現在正義感及責任心,發之於自我的價值感。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歡迎光臨 【五術堪輿學苑】 (http://aa.wsky.ink/) | Powered by Discuz! X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