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心理學】
PsychologyofBehavior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行為心理學就是以動物或人的行為(Behavior)為探討內容或研究題材的心理學。
至於行為一詞的意義,則隨使用者的理論觀點不同而略有差別,如行為主義或行為論(Behaviorism)以「可以觀察或可以測量的活動」或「有機體(Organisms)對於刺激的反應」來界定行為,但也有很多心理學家認為觀察到的或觀察不到的一切活動(包括生理、神經與認知等作用)都是行為。
因此如果說行為主義是狹義的行為心理學,則一般的心理學就是廣義的行為心理學。
美籍心理學家華生(J.B.Watson,1878~1958)於一九一三年首先正式倡導的行為主義,強調心理學是一門以預測與控制行為為目標的客觀實驗科學,反對以內省(Introspection)為研究方法,也拒絕探討心靈(Mind)或意識(Consciousness)問題。
後來的新行為主義(Neobehaviorism)學者雖仍堅持以行為為研究題材,但對於探討觀察不到的心理過程問題,觀點並不一致。
如郝爾(C.L.Hull,1884~1952)與司賓斯(K.W.Spence,1906~1967)等人的學習理論,就嘗試以有機體反應的可能性(ReactionPotential)、習慣強度(HabitStrength)與驅力(Drive)等中間變項(InterveningVariables)或假設性概念(HypotheticalConstructs),解釋環境刺激與有機體反應間的關係。
又如托爾曼(E.C.Tolman,1886~1959)也強調中間變項在行為學習過程的重要,他認為行為都有特定的目標,而且是過去的經驗在腦中所形成的認知圖(CognitiveMap)與期待使然。
一九四○年代以後米勒(N.Miller)與甘德勒(H.Kendler)等人的行為理論,甚至容許以「刺激-反應」的概念,探討行為的思考、記憶、解難題與語言等相關問題。
不過施金納(B.F.Skinner,1904~1990)的激進行為主義(RadicalBehaviorism)卻更堅持預測與控制行為的意義,並且認為探討觀察不到的心理事件(如自由意志)或中間變項(如感受)是多餘的。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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