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辦學(大陸地區)】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自主辦學在大陸地區係指學校在教育經費的配置、教師的選聘、教學組織形式的安排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自主權而言。
對於政府所辦的公立學校和企事業單位所辦的學校來說,其辦學的自主權較少,而由一般社會團體、群眾、個人所辦的民辦和私立學校,則有較強的自主性。
民辦學校和私立學校擁有自主權,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實行自主營運、自我約束的管理體制。
學校一般採用董事會制,其主要職能是籌措辦學經費,制訂有關學校發展的各項重大事宜,任免學校的校長。
學校教師由校長聘任,並報經董事會核准。
雖然涉及學校生存和發展的重要事項須經董事會討論通過,但董事會不得任意干預校長所負責的教育、教學安排和管理工作。
2.自籌資金、自我發展的機制。
私立學校的經費一般自籌,也接受政府的資助,還可以爭取國內外捐贈款項、物資、設備與圖書資料、技術信息等。
私立學校還可以兼營營利性事業,用於維護和發展其教育事業。
3.進行自我調節,充分發揮其辦學的特色。
私立學校一般沒有龐大的後勤、行政系統,機構設置也比較靈活,並且可在教學方法、課外活動、教學實驗及選修課等方面發揮自主性。
但其自主性必須置於政府的監督之下。
首先,在辦學宗旨、培養目標和教學實施等方面,必須遵循國家的教育方針,接受政府的指導監督;
其次,私立學校的行為和其他一切活動都必須遵守國家的教育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其三,私立學校在教學質量和文憑發放等方面,必須接受國家或當地教育主管部門及其組織的評估、督導和認可。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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