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官】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考官為負責辦理鄉試、會試的官員。
清制考官依其職責的主從分為正主考與副主考,其人數大率為每省二至四人。
會試主考官之名稱為總裁,六至七人。
另有同考官以辦理各科閱卷工作,一稱「房考」或「房官」。
同考官之人數,會試為二十人,鄉試每省為十至十八人。
考官係由大臣保薦具有適當的官階與學術地位的人士擔任。
由於考官具有崇高的地位並能獲得豐厚的待遇,獲任考官乃一是項榮譽,因此乃有請托保薦的情形發生。
自乾隆三十六年(1771)起,考官的任用參以考試的方式加以甄選。
嘉慶以後,此項考試稱為「大考差」。
清代對於考試業務十分重視,凡膺考官之任者,如朝廷認為辦理妥適,可獲升遷,而辦理不妥或草率者,則受重罰。
若有受賄徇私或賣放情形,則不免身受刑戮、家產籍沒、父母兄弟子女被戍邊的重刑。
凡此嚴厲措施,莫不顯示朝廷欲於考政方面樹立絕對的權威,亦顯示欲維持考試制度之公平妥善。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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