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義(稱義)】
Justification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成義」一詞的英文字面意義是:(1)證實某件事物(或人)的確切性,或為其辯護的理由、事實、情況或說明;
(2)證實的行動,即把正義歸給某人;
(3)被證實為正義的狀態,即擁有正義。
神學上,成義是指天主的行動(而不是人的善工善行),藉此行動,人得以「成」為正「義」(madejust),或被「稱」作正「義」(accountedjust),免除罪咎或罪罰。
開創基督新教宗教改革的馬丁‧路德(M.Luther)主張,人是藉著恩寵,由於信德領受天主的正義(唯靠信仰、唯靠恩寵)。
〔聖經〕強調正義的觀念,由於天主的恩寵和人的信仰、人能無功而分享到正義。
〔舊約〕的正義有廣狹二義。
廣義的正義是創造者天主給予宇宙的美好而正確的秩序(詠九七6)。
狹義來說,正義則是雅威和他的以色列子民之間的、正確的共融秩序。
為雅威而言(民五11;
詠一四三)正義暗示救贖性的臨在、建立法律(生活上的基本秩序)、立盟約、保護、忠信、領導和安慰。
對以色列人而言(創十五6;
申六25;
詠二四3~4、一四三1~2),正義則是深深地信賴上主、遵守法律、保持心靈的純潔、忠於盟約許諾。
先知們一直都力求把這種共融(雅威和以色列民的共融)內在化。
耶肋米亞(耶三十一31~34)更刻畫出這共融的理想模式,也就是圓滿的正義。
在〔新約〕,耶穌對抗那些自以為義的人,他們遵守法律的命令,希望藉自力成為義人,但多次這些行為淪於外在化,沒有全心投靠生活的天主(路十五、十八9~14;
瑪十一19)。
另一方面,耶穌卻與那些邊緣的,在社會上遭遺棄的人建立共融的關係,換言之,他把正義帶給他們,使他們成義(稱義)。
成義(稱義)是保祿書信的基本範疇。
按照羅三9~21及迦二15~21,在天主前人人都是罪人,透過耶穌基督的救贖工程,由於恩寵、藉著信仰,正義才得以帶給人。
他們的罪過才獲得寬赦,藉著聖神成為新人(羅六4)。
羅八及迦三描寫這新人為成義的人。
雅二14~26節平衡了保祿唯靠恩寵及唯靠信仰的主張,而強調愛德工作的重要,愛德是信仰和成義的滿全。
宗教改革強烈的反對任何藉人的善工而得的稱義。
馬丁‧路德由於許多個人的、神修的、哲學的、神學的以及教會的原因,開始對抗按他所理解的士林神學藉人力成義的看法,而強調三個有名的「唯靠」-唯靠基督,唯靠恩寵,唯靠信仰。
他認為這三個唯靠就是邁向〔聖經〕的稱義的唯一門路。
天主出自仁慈賜人稱義的恩寵,祂也恩賜信仰,罪人藉信仰接受基督的正義,而接受基督正義的行動是一種法庭的宣布:從此不再計算他的罪,基督的正義外加於他的身上(稱義)。
一方面罪人是在基督內,但另一方面,他仍是罪人。
這就是路德有名的公式:homosimuljustusetpeccator,人同時是義人也是罪人。
天主教會的訓導權藉第十九屆大公會議(特利騰大公會議1545~1563)反擊宗教改革的主張。
特利騰大公會議第六期會議(1547)發表了〔成義〕法令(DS1520~1583)。
它的準備工作歷時七個月。
該法令的目的不僅是為拒絕改革者的教導,也為天主教的恩寵論提供一套一貫性的陳述。
此法令在白拉奇主義的自我足夠論和宗教改革者的對受傷的人性之懷疑兩極端中採取了中庸的立場。
它只討論成人的成義,闡釋三層成義的概念:成義的獲得、保留和增長,以及因罪失義之後的復得。
第十六章討論功績之為成義的果子,這一章概念全然是〔聖經〕的,是整個法令中最令人滿意的部分。
在十六章之後還附有〔成義典章〕(DS1551~1583)以譴責和處罰的方式重複〔成義〕法令。
二十世紀由於各種在歷史上、在〔聖經〕及合一研究上的更新活動,對成義的基本意義在各主要的基督徒教會中已達成一廣闊的共識。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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