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財政平衡交付金(日本)】
【辭書名稱】教育大辭書
地方財政平衡交付金簡稱平衡交付金;
日本採行此制度,旨在謀求都道府縣市町村等地方公共團體之財政均衡,確保地方團體能自主的管理行政財產及依計畫推展行政事務,以實現地方自治。
地方義務教育經費問題中,最重要者為教育財政獨立問題。
一九四八年〔教育委員會法〕公布後,地方教育行政權獨立,因此教育委員會取得了相當範圍的教育財政權;
不過對於教育預算之議決權仍屬地方議會,因此尚不能謂為完全獨立。
旋於一九五○年根據舒普(Shoup)稅制調查使節團之勸告,公布〔地方財政平衡交付金法〕,徹底改革中央與地方的財政關係。
此法公布後,即廢止義務教育費國庫負擔法,將國家所負擔的義務教育經費統括在地方平衡交付金內,由地方統籌分配。
根據〔地方財政平衡交付金法〕,國家每年應支出一定金額之平衡交付金,以保障地方財源均衡。
其方法是以地方團體所提出之資料來測定其基準財政需要額及基準財政收入額,倘若財源不足(即基準財政需要額超過基準財政收入額)時,則由國家支出充分的地方財政平衡交付金,以填補其超過的金額。
故此法不僅是一種財源調整制度,也是各地方團體的財源保障制度。
此法實施以來,亦發現有其缺陷,如各種稅收之測定欠缺客觀標準,造成平衡交付金之總額很難脫離政治影響;
又如將平衡交付金之制度視為國庫補助負擔制度,易造成地方團體過度仰賴中央之弊端。
轉自:http://edic.nict.gov.tw/cgi-bin/tudic/gsweb.cgi?o=ddiction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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